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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正式确立了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做出了《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其中《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方式以及程序等内容,而两个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主体和客体范围、受偿的范围、行使期限以及效力层级等内容,但不论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与与现行其他的法律制度甚至民法法理也有一些矛盾之处,以致理论界争议不断、实务中适用率较低,并未有效实现该制度的立法初衷。本文在比较法和法经济学学方法的指导下,着重考察借鉴德国模式的法定抵押权制度,从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入手,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期完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本文遵循上述思路,主体分为四个部分,文章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我国现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现状,并进一步指出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该制度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探讨和比较法研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素来争议已久,该部分分别介绍了主流的三种观点,并分析了其各自的合理性和缺陷,在此基础上认为性质之争的根源在于思考的视角和基础不同,三种性质分别代表着国外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设计的三种主流立法例,并进一步介绍了各种立法例的具体规则及其制度背景。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总体思路。该部分从总体上阐明我国应该以《合同法》第286条为基础,借鉴德国模式采法定抵押权的制度模式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并运用法经济学和比较法的方法分析了此种制度构建的原因。第四部分是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该部分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关键在于构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制度,通过登记制度使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其详细信息予以公示,能够化解现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面临的很多障碍,该部分还进一步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权利主体、债权范围、标的物范围、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效力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