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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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实施强制性保护措施的财产保全制度,该制度旨在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但对于被申请人来说,财产保全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权利,而“错误”的财产保全则必然造成其合法权益的减损,由此引发侵权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提供救济途径,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性,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条文解读不一,司法实践中“申请有错误”以及“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缺乏统一判定标准,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拟从侵权责任角度出发,对民事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关争议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提供解决办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财产保全错误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财产保全错误的相关概念以及法律规范,然后聚焦于司法实务,通过整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的司法案例,归纳实务中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分别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行为性质以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申请有错误”即主观过错的识别问题以及损害认定与赔偿范围问题。第二部分,是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该部分首先对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回答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行为性质以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然后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尤其介绍行为违法性与过错的关系,阐述行为违法性的具体判断,并以此引出第三部分的主题——“过错要件”的认定。第三部分,是对侵权责任主观过错要件认定的分析。该部分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05条中“申请有错误”的解释与判断,首先明确主观过错的界定标准为客观标准,然后介绍学术上客观过失的不同判断方法,最后结合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申请错误类型分析申请人主观过错的具体判断标准。第四部分,是对财产保全错误侵权责任承担即损害赔偿认定的分析。首先,笔者介绍了损害的概念以及损失的分类,然后具体讨论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此外还分析了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最后结合司法实务按照不同保全标的对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类型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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