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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国灾难救援合作不断的加强,从2004年的印度洋海啸到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再到2011年的日本核泄漏,无一不反映单个国家的安全和全世界紧密相连。针对这一现象,尽管已经通过国际合约的形式存在一些双边和多边合作,如专门针对救援中电信资源调度的《为减灾和救济行动提供电信资源坦佩雷公约》、东盟制定的《灾害管理和应急反应协定》、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加强国际城市搜索和救援援助的效力和协调”的决议、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联合会通过的《国际灾难应对恢复救助的国内便利和规范指导原则》等。同时,在国际上也有一些组织在这一问题上已经制定专门的机构来应对,其中的典型代表有欧盟的人道救援办公室、美洲自然灾害减灾委员会和东盟灾害管理委员会,另外还有非政府组织代表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联合会,以及联合国的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但是,事实上,国际救援合作规制存在覆盖地区有限、调整事项单一、使用主体范围较小和效力不足的问题,更在具体的救援行动中对诸如救援的发起条件及协调中心不明确、非政府组织主体资格没有确立、捐款物资的监督不足等问题上缺乏较详尽的规制或是没有规定。相信随着国际救援这支队伍的壮大,国际救援合作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对这一救援合作机制的探讨,既需要对具体的执行规制进行完善,又同时要力求得到尽可能多参与国的谅解,同时不能与国家主权有冲突。可是,要想在短期内制定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国际条约也是不现实的。针对这一难题,只能制定一部力求让尽可能多的国家接受的多边灾难救援的框架性公约,主要还是为救援合作的展开提供原则性、框架性的规范。其中可能还包括一些签约国认可的关于救援如何发起、物资的跨境运输、人员的入境问题、救援的终止等能达成一致的条款。同时,应不断努力确立联合国在国际救援行动中的协调中心地位,特别是发挥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救援协调中心的功效,并且,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规范,借鉴国际上成功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救援的先例,把救援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非政府组织有序的纳入国际救援合作的系统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