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事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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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模式迅速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衍生产品交易中,这在提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活力的同时,也给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以及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严峻挑战。在金融日益自由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标准和纠纷处理规则尚欠完备的当下,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设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结构的空间大,由此极易发生纠纷;在纠纷解决中也难以达成共识。“原油宝”事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一个能够较为充分地反映我国目前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和纠纷处理面临的困境的事件。以此样本展开研究,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则体系。鉴于此,本文以法学视角,主要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聚焦“原油宝”事件的主要法律问题展开分析,以期为解决“原油宝”及其类似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设性思路。本文在引言中简要介绍了“原油宝”事件的概况,并凝练出“原油宝”事件反映出的主要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分四部分分别展开分析。第一部分:“原油宝”产品的法律定性。鉴于对“原油宝”产品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需要建立在对“原油宝”产品本身清晰把握的基础之上,因此本部分首先对“原油宝”产品的交易结构做了介绍,廓清了“原油宝”产品的内盘交易法律关系和外盘交易法律关系,总结了“原油宝”产品交易结构的特殊性。接着,对“原油宝”产品法律属性的争议观点进行了总结和评析。通过理清相关衍生产品交易的认定标准,分析挂钩金融衍生产品型理财产品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区别,结合“原油宝”产品的交易结构展开分析,进而得出“原油宝”属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结论。第二部分:“原油宝”合同的法律效力。本部分主要从“原油宝”产品交易主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等几个维度,对“原油宝”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分析。第三部分:“原油宝”事件的权益救济。针对“原油宝”事件引发的纠纷,部分法院已做出了裁判。本部分在总结既有裁判要点的基础上,对“原油宝”事件的解决方案作了探讨,以期为今后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思路。首先,分析中国银行在“原油宝”事件中适当性义务履行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探讨穿仓损失的解决方案,为后续处理“原油宝”事件及与此类似的纠纷提供建设性意见。第四部分:“原油宝”事件反映出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缺位及其完善。本部分针了“原油宝”事件反映的监管真空问题,提出健全融衍生产品交易监管体制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管机构主动监管、采用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协调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机构穿透式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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