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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其作用越来越明显。在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购房者买卖期房的行为越来越频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存在有效的维护了交易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也更大限度的保护了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公示公信原则起到了无可替代的积极效果。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最初产生于普鲁士法前期的异议登记制度,随着世界历史的不断发展,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先后对这一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繁荣起来,与此同时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隐藏风险也随之增加,如不在相关制度方面予以保障,对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以及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都会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就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其在借鉴域外先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紧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最终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该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补充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在该领域的空白,但是随着对预告登记制度是适用,该制度的不足也开始逐渐暴露出来。笔者这篇文章除去绪论部分外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理论入手,阐述了该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效力问题,又介绍了该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最后将该制度与其他相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章在把域外先进立法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总结该制度的立法规律,为我国后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分析了《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对《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细则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四章综合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当前具体国情,总结出了我国现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现实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