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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人们越来越重视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物权取得制度,然而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制中关于物权的财产取得上的规定并不一致,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在没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情况下,夫妻间究竟能否通过财产契约的方式而导致不动产物权直接变动?这一问题在我国的立法领域中,调整婚姻家庭的《婚姻法》和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物权法》给出了两种不同的物权取得方式,而关于这两种不同的物权取得方式分别存在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物权公示制中,这就导致二者的冲突及由其冲突的表现方面所衍生的一系列司法实践领域的问题,即夫妻能否通过财产约定而否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若夫妻财产约定能引起物权变动,其导致物权变动是否基于法律行为?其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如何,能否未经登记就具有完整的物权?本文将主要探讨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物权公示制存在的立法方面的冲突及由其冲突衍生的一系列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重点阐述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然后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及国内较为合理的学说,提出进一步解决二者冲突问题的建议,希望会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夫妻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文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物权公示制冲突概述,简要的概括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内容及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和内容。第二部分主要讲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物权公示制间的冲突的表现方面及产生原因。第三部分国主要讲的是国内外学者关于此问题的学说及各国立法例,分为国内现有解决二者间冲突的学说理论及域外现有解决二者间冲突的学说理论。第四部讲的是协调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物权公示制冲突的总体思考,首先从二者的所属的法律角度分析二者的冲突,然后通过借鉴国内的部分学说和国外的立法例的方式,对如何协调夫妻财产约定制与物权公示制间冲突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阅读文献的方式进行论文研宄,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研究的方式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物权公示制冲突进行分析,最后再得出出结论。本文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物权公示制,两者存在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两者在立法上的衔接问题,可以通过立法完善和作出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