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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同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国一样都要受到约束,为了适应多边反倾销协定的要求,中国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国际贸易关税壁垒日受冷落,行政限制手段等非关税壁垒日益减少的今天,反倾销措施日益成为国际贸易隐性非关税壁垒之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运用“反倾销”这一合法的国际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不正当贸易做法的冲击,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和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推进,各国的国内市场不断开放,逐步与世界市场接轨,“反倾销”在中国国内产业及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也日益显著,特别是对我国这样频繁遭受歧视性反倾销调查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合理运用“反倾销”这一法律手段制止倾销性进口产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反倾销一案入手,依据倾销与反倾销的国际理论规范,结合近年来国内外的某些反倾销实践,尝试对倾销与反倾销进行经济学分析,并对启用反倾销措施进行利弊和原因分析。本文从经济学的需求理论角度分析倾销与滥用反倾销都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自由竞争公平贸易的原则;在处理倾销与反倾销这对矛盾的实践中,需要考虑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从国家的整体经济的角度权衡得失,分析利弊,以利于适度地把握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本文从反倾销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强调我国应刻不容缓地启用反倾销措施。 总之,文章以赖氨酸盐酸盐反倾销案的分析为切入点,引发了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思考,希望能够在反倾销措施频繁使用的世界贸易环境中,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实践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