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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没收是对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物品处理制度的理论称谓,系出于斩断诱使犯罪的经济动因及阻绝犯罪促进因素的需要,将因犯罪取得的财物、用于或生于犯罪之物予以剥夺,除发还合法原权利人外,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事实体处分措施。虽特别没收是基于刑法目的的刑事处分措施,但对财产权的公权干预不能脱离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和民法对财产权的具体设置。加之,源于特别没收系不同于刑罚、保安处分等对人处分措施的对物处分措施,特别没收的相关刑法规范作为“二次法”与民法等“第一次法”规范的关系不同于犯罪论中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递进关系,特别没收对象在进入刑法视野后,相关刑法规范不能完全替代民法等一次法规范的调整。当前,特别没收司法运行中呈现出刑民割裂与冲突的诸多乱象,严重背离了现代法律制度保障财产权的价值导向及人民群众对打击犯罪与财产权保护的双重关切和需求。跳出“刑法”的藩篱,厘清特别没收中涉及的刑民交叉法律关系,寻找民事法律关系对特别没收的影响,得出二者之间牵连与竞合的处理规则,实现刑民法秩序的统一,是特别没收理论研究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从刑民交叉视角研究特别没收,一方面,有助于改变刑法学界长期以来重人身、轻财产的传统,提升对财产权的认知,实现刑民法秩序的统一;另一方面,有助于拓展刑法理论研究的视野和空间,使特别没收实践中的问题通过“全景”呈现而获得完整的解决,为司法操作和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因此,从刑民交叉视角研究特别没收,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透过实证考察展现当前特别没收的实务困境,发现问题的症结,通过法理分析、探寻解决路径,建构刑民法秩序统一下的特别没收实体规则。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特别没收及其刑民交叉属性。通过特别没收的概述及其刑民交叉属性的阐释,交代本文研究的范围和视角。指出特别没收刑民交叉的属性根源于特别没收的对象物(违禁品除外)受刑法与民法的双重调整,因对象物的同一引发纵向的特别没收刑事法律关系与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民事财产法律关系的交叉。从法律事实的交叉来看,犯罪事实同时系侵权事实时,引发特别没收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若没收对象物上存在原始的第三人物权,则会引发特别没收与相关物权法律关系的牵连;事后,犯罪所得、所生或用于犯罪之原物可能发生流转,特别没收事实与财物流转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牵连;在特别没收裁判执行兑现时,特别没收与民事债权还可能因标的物的同一而引发执行竞合。对此分别从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后果(责任)三个层面展现特别没收刑民交叉属性的外在表现。第二章特别没收的实务困境。通过实证考察,从刑民交叉的视角展现特别没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没收什么、如何没收”是特别没收最核心的内容,当前特别没收的对象范围和没收方式都呈现出混乱的状态:一是没收方式、范围与财物形态、价值不匹配,未形成针对具体财物形态适用特定物没收或价值没收的规则,无形财产和增值所得没收范围混乱;二是犯罪所得没收存在超出“财物”的范围而滑向“事业没收”的倾向;三是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犯罪所得没收等同共同侵权连带赔偿以及无视被害人财产返还请求权的两大极端,呈现出共犯间没收份额裁量的司法任意性。此外,特别没收在具体运行中未妥善平衡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呈现出明显的刑民割裂与冲突:一是在犯罪物品处理制度内部,特别没收与被害人财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未厘清:犯罪工具没收一律优先于被害人财物返还,犯罪所得是否返还被害人的判断基准不明,刑事发还与民事返还相互割裂;二是在特别没收与第三人物权关系的处理上显现出:没收对象范围受原始物权的不当影响,对没收对象物上新生物权处置失衡,特别没收与善意继受人财产权相冲突;三是在特别没收与第三人债权的关系上,凸现出责令退赔优先于民事债权、民事执行一律拒绝或让位于特别没收等执行竞合上的刑民割裂、顺位不当的问题。第三章特别没收的法理分析。以法秩序统一的思维,从特别没收的规范目的、法源本质入手,辨析特别没收的法律性质,为后文的完善进路和实体规则建构奠定基础。特别没收通过排除财物分配不法、干预财产权滥用,以恢复财产法秩序为直接目的;通过阻却犯罪经济诱因、阻隔犯罪促进因素而实现抗制犯罪之根本目的。因法源本质的不同,特别没收分为犯罪所得没收和犯罪物没收,前者实质是刑法上的准不当得利衡平措施,后者实质是对滥用财产权的公权干预。在此基础上,指出特别没收的法律性质系独立的对物刑事实体处分措施:其有别于建立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的刑罚、保安处分等对人制裁措施,是针对犯罪中实存的不法之物的处分措施,与对人制裁措施合力抗制犯罪;其有别于行、民处分措施,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民事追缴及行政法上的相关处分措施统一协调,起到财产秩序重建的功能;其在效果上能实现对犯罪中实存的不法之物予以强制剥夺,并具有附带实现被害人财产权恢复的效果。第四章特别没收的完善进路。从宏观层面的理念、原则到中观层面的特别没收对象物属性解读、规范逻辑理顺方面,给出当前特别没收的完善进路。在理念上,对特别没收的理解应从对人制裁转向对物处分,从刑民割裂走向刑民衔接,在刑民冲突中秉承“国不与民争利”的理念。在指导原则上,针对犯罪所得和犯罪物没收提出区别化的处理原则:犯罪所得没收追求犯罪所获财产利益的全面剥夺,犯罪物的没收应满足公权力干预的合比例原则,限制没收超出必要;在总体上提出合法财产权不受损害和兼顾司法效益原则:特别没收作为抗制犯罪的手段,需要在干预和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不可损害无辜者的财产权利,同时亦需考虑司法效益,避免本为恢复财产法秩序反而导致经济负效益。通过对特别没收对象物刑民属性的全面解读,明确其本质特征:某物所具有的刑事属性即与违法意义上的犯罪事实具有的密切联系,决定了其应被剥夺性;其民事属性为剥离刑事属性后原本的财产或非法物属性,该物的形态及物上所具有的物权法律关系影响最终没收的标的和方式。由于抗制犯罪是特别没收在刑法中的“安身立命”之本,其规范设置必须以抗制犯罪之效应发挥为根本导向,是否没收由对象物的刑事属性决定;同时,基于特别没收以恢复财产法秩序为直接目的,具体如何没收需受一次法之财产法规范的制约,以坚守刑法保障法的地位,确保刑民法秩序的统一。第五章特别没收规则的展开。本部分从特别没收的对象范围、没收方式到特别没收与被害人、第三人的财产法律关系的处理,使特别没收的核心实体规则均得以明晰。首先,抓住没收对象物的刑民属性,类比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对违禁品单独予以论述等,在犯罪所得和犯罪物基本类型的基础上,逐一论述理论中的争议点和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将特别没收的对象严格限定在犯罪取得财物、用于犯罪和生于犯罪之物的范围内。其次,明确特定物没收与价值没收的适用规则;因价值没收与特定物没收之间存在国家取得特定物与金钱之债的区别,没收措施应有所区分以便于执行中的刑民衔接,建议将追缴、退赔定位为程序性措施,引入追征,使没收与追征分别对应特定物没收和价值没收;此外,共同犯罪中的没收另具如何处理共犯内部关系的特殊性,基于精准没收和有效没收的平衡,以类似财产共有之思维,提出以独立没收为原则、连带没收为补充的具体方案处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所得没收。再次,厘清特别没收与被害人财物返还权之间的部分竞合关系,刑事返还与民事返还刑民有别,但被害人获得返还均基于民事上的财物返还请求权;财物应否返还被害人的判断基准在于其是否尚未丧失财物返还请求权,接受返还的被害人必须是财物的实际受损人。复次,理顺没收对象物的权属关系,以民法既有的物权制度为基础,保护合法产权的同时相应调整没收方式,确保特别没收制度的有效运行。最后,将执行中的刑民竞合问题纳入研究,深化对特别没收本质的认识,理顺第三人债权与特别没收的关系,给出公、私权利(力)冲突时的处理规则。通过对特别没收刑民交叉视角下的研究,发现特别没收具有刑民交叉的内生性,把握其恢复财产法秩序、抗制犯罪的规范目的和对物处分属性,在规则设置中需要以既有的民法等一次法规范为依托,坚守刑法的保障法地位,以法秩序统一为要求,促使特别没收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得到最大化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