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交易所得征收个税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ryangji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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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世界的人们都围绕着互联网世界开始一天的生活、工作、学习。近年来,诸如,一位网友以2700元的价格将自己在网络游戏中免费抽到的装备卖出;一名90后女孩将自己的支付宝、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写入了遗嘱;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妻子提出依法分割家庭财产,其中包括一个粉丝量达28万的快手账号等等虚拟财产带来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影响。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已经逐渐的进入了交易市场,对现行法律制度展现出了传统财产所不具备的影响力,尤其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新的冲击。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最近一次修正是于2018年,虽然从其内容上来看,展现出了个税法现代化的时代特征,但同时也存在不能完全适应于虚拟财产交易发展的滞后性,无法为虚拟财产交易所得征收个税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当前,我国对虚拟财产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研究的不够多,也不够深入。于此,本文围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分析我国就虚拟财产交易所得征收个税所面临的立法问题和征管问题,力争为依法、有效的征收虚拟财产交易个人所得税提出立法建议和征管制度优化建议。就虚拟财产而言,首先在理论上存在属性争议。这必然的对我国虚拟财产交易所得征收个税带来了税法逻辑不通顺的问题。正因如此,本文从“虚拟”、“财产”二词作为逻辑出发点,对虚拟财产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并对当前存在的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理论学说进行辨析,对比论证了虚拟财产物权说的合理性。其次,在立法上存在滞后性。当前我国虚拟财产的种类和交易形式呈现出了多样化发展的特征。但是有关虚拟财产交易所得征收个税的相关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完备。因此,本文围绕我国有关虚拟财产的个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展开了讨论和分析,提出了征税对象范围不确定、税目规定模糊、税率过高以及税收优惠欠缺等立法问题。与此同时,本文分析了我国征管制度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其中包括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和国家税源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上述一系列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税务机关对虚拟财产交易所得依法、有效的征收个税的实务实践,不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美国、英国和韩国的虚拟财产交易所得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逐步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对处于税制改革时期的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本文中通过对上述三个国家的相关税收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总结出了理论、立法和征管制度上的三点经验和启示。就域外经验来看,首先,物权说的观点能够有效的满足虚拟财产自身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需要。其次,域外对虚拟财产交易所得征税采用差别税率。这一点与我国采用的统一比例税率存在不同。最后,域外国家通过建立第三方平台,分开了交易和支付平台,这对税收监管而言是一项能够相互制约的有效措施。因此,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我国实际之上,完善我国虚拟财产交易所得征收个税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关于完善我国虚拟财产交易所得征收个税法律制度有以下具体完善建议:从立法上,首先,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征收个税的虚拟财产范围,划定征税虚拟财产与不征税虚拟财产之间的界限。其次,明确税目规定,以明文的形式将虚拟财产纳入到“财产转让所得”的财产范畴。再次,需要合理的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减少过重税负。最后,应当对诚信纳税主体予以一定范围的减免优惠。从征管上,要提高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和可信性,保障交易主体的虚拟财产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其次,明确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其他参与主体的监管义务,对税源进行有效监督,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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