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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公司对员工担负社会责任是基于员工与公司的“身份关系”,这种“身份关系”超越了劳动法所能解决的员工与公司的“契约关系”,而需由公司治理机制调整。公司治理在实现公司对员工社会责任中的作用机制,不仅限于“员工参与公司治理”这一被寄予太多希望的模式,而且包括从外部治理到内部治理的多种机制。外部治理由市场、信息和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内部治理主要通过重构董事会的职责来实现。本文围绕着公司治理在推动公司实现对员工社会责任中的作用这个主题,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法律的经济分析和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分别从外部治理、内部治理的角度分析了各种治理机制的运用,探讨了如何通过法律的规范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积极作用,使之更好地作用于公司对员工社会责任的履行。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法律机制与公司治理机制在实现公司对员工社会责任中的分工与合作”,对“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的争论进行了评价,认为公司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既包括法律责任也包括道德责任,但即便是道德责任的落实也需要法律的调控,法律通过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规范间接调整公司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解释了法律机制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分工合作关系。第二章到第五章具体分析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和内部机制在实现公司对员工社会责任中的作用。第二章为“市场机制:外部治理的主要形式”,分别分析了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和约束,并提出了法律对市场的规范内容。第三章为“信息披露、信息中介:有效市场的保证”,说明了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作用,是为市场中的相对方提供评价的依据,分析了法律规范如何对信息披露进行“适度管制”;描述了社会责任审计、验证服务对信息可靠性的保证,分析了服务的可信赖性和法律规制的必要,以此为例说明了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第四章开始从内部治理的角度分析,主要以董事会为中心展开,因为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首先评价了德国和欧洲大陆通行的“员工董事”、“员工监事”制度,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效果,分析了该制度的不可行性,认为能够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不是董事会的组成,而是董事会的职责,对员工负责不是个别董事的责任,而是全体董事的责任;进而在此观念的指导下,提出在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对员工的社会责任问题,辅助董事会履行对员工的职责,并作为员工和管理层之间信息交流和沟通协商的渠道。第五章继续探讨董事会职能的重构,以公司收购这一特殊场合为例,分析了董事对员工信义义务的法律构建。首先论证了将董事信义义务对象扩展至员工的理论正当性,分析了公司收购场合的特殊性对信义义务扩展至员工的要求;其次说明了股东对员工的信义义务是在“谁行使权力,谁就承担义务”原则下的扩展;最后就信义义务的内容、员工诉讼机制提出了法律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