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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权利实践过程中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法律对私主体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的最重要手段就是权利制度,而与此同时,作为“副产品”的权利冲突也就无可避免。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议题,然而,既有研究对权利冲突的核心问题(如法律概念、生成原因、识别标准、化解路径等)并未形成有效共识。权利冲突的化解,要求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相互妥协,强调权利的克减与限制,更需要建立健全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机制,通过对冲突双方所争夺利益的重新分配,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公平。本文将围绕私法中的权利冲突难题,以建构权利之间的和谐秩序为目的,以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为视角,通过分析权利冲突的概念及成因,提出权利冲突的具体识别标准,并探索有针对性的冲突化解途径。本文第一章从权利冲突的概念分歧入手,分析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内涵与争议,确立权利冲突应然的法律概念。权利冲突肯定论和否定论之争,实质上源于两者对于权利及权利限制的不同理解,肯定论将权利与权利的限制看做两个独立的事物,而否定论则主张权利本身就包含着对权利的限制。看似截然相悖的两种观点,实质却是殊途同归: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无非是告诉人们,要认真对待权利的边界。本文通过辨析权利的内核、甄别法律权利的概念、反思权利的相互性理论,最终确立权利冲突的应然概念:两项正当法律权利间的冲突。冲突中任意一方正当行使权利均向对方设定了法律负担,任意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与对方向其设定的法律负担无法同时实现。通过对比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存、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合、权利冲突与义务冲突,权利冲突的法律概念及其独立的规范价值将越辩越明。本文第二章分析权利冲突的发生原因。民事权利体系是孕育权利冲突的土壤,权利效力的涉他性、权利行使的自因性、权利效力间的矛盾性使得权利冲突成为可能;而新兴权利的不断生长、权利的具体性与冲突的不可预见性、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与冲突解决规则的滞后性将使得权利冲突不可避免。事实上的原因与法律上的原因共同促成了权利冲突的发生:利益的独占性、排他性是权利冲突事实上的原因;而权利背后的规范矛盾性所引发的法律漏洞,是权利冲突法律上的原因。无论是基于规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基于原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基于原则的权利与基于规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在规范层面均构成了法律漏洞。从冲突双方行使权利的角度进行分析,权利冲突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包括潜在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的僵局、单方权利的实现,不同形态权利冲突的规范特征与化解方法有所差别。本文第三章探索如何有效识别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独立的规范意义之所以长期以来难以确立,主要原因在于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之间难以厘清。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行为在不法性、主观可责性方面存在差异,一般侵权责任并非解决权利冲突的妥适路径;危险责任与权利冲突在归责根据、救济模式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危险责任亦非化解权利冲突的妥适方法。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别标准有二:是否违背权利的目的,是否逾越权利的内在限制。并且,由于冲突中的双方权利均系正当,作为权利滥用法律后果的停止侵害、剥夺权利、恢复原状、适度的金钱赔偿、行为不生法效果等均难以为化解权利冲突提供助益。权利冲突的识别标准包括“权利”与“冲突”两方面:冲突中的权利必须经过法律的正当性评价,并且权利的类型具有开放性,包括明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明定权利与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冲突应当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受到法律的调整,根据霍菲尔德的权利成分理论,只有请求权与自由权、权力与豁免之间能够形成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冲突。本文第四章针对实践中的权利冲突现象,找寻化解权利冲突的具体方法。既有研究所提出的增加利益资源、划定权利边界、确定权利位阶等方法各有其内在缺陷,均非解决权利冲突的妥适路径;而利益衡量虽然有合理性,但仍非一种清晰的、可预期的法律方法,易使权利冲突的解决偏离法律适用的内在要求。鉴于此,本文首先将权利冲突在规范层面转化为不同法律原则间的冲突,并借鉴阿列克西的竞争法则,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确立个案中一项原则优先于另一项原则的具体条件,而较为常见的判断因素包括,权利间初显的优先性、公共利益因素、让步方行使权利的可能性、行使权利的习惯等。而在论证框架上,由于权利的比较与权衡在本质上是经由法院裁判,一方私主体对另一方私主体正当利益的合法限制,因此,比例原则恰好对此提供了一个理性的论证框架。在法律后果上,权利冲突包含特有法律效力在内的多元法律后果:法院可以通过判令双方权利人相互让步,使各权利人分别享有权利的部分利益,以化解冲突僵局;若冲突不宜通过相互让步的方式予以化解,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何者优先,判令优先一方权利超越另一方权利,以打破权利间的僵局,并对被超越的权利人予以利益补救;无论是权利人的相互让步还是权利的超越,作出让步的一方权利人均负有特定的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