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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生活饮用水的生产者和供应者,是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其健全的卫生管理和完备的硬件设备是关系供水水质能否达标的决定性因素。2007年7月1日实施的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水质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至106项,一些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指标的限值要求更严。新标准的实施对供水单位的制水设施、检验设备等基础设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我国大多数水厂由于建设年代久远,制水设施相对陈旧、落后,检验仪器配备严重不足,实施新标准对各类供水单位而言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目的调查了解安徽省各类供水单位目前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等基本情况,掌握其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政府监管部门及供水单位进一步贯彻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提供对策,确保安徽省各类供水单位在2012年7月1日之前全面达到新标准的实施要求。方法以安徽省内全部市级市政水厂、县级市政水厂、市级企业自建水厂及乡镇水厂(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级水厂”、“县级水厂”、“自建水厂”和“乡镇水厂”)为调查对象。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设计统一调查表,统一培训调查人员。采用现况调查的方法,调查各类供水单位的水源基本情况、卫生管理情况、水质处理工艺、水质检测情况。数据录入采用卫生部统一下发的《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信息采集系统》,严格进行数据核对、逻辑检查以及异常值的判断与处理。调查数据采用SPSS 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率间比较采用χ2检验或Fisher精确概率法。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果1.基本情况本次共调查各类水厂590家,其中,市级水厂、县级水厂、自建水厂、乡镇水厂分别占6.10%、18.14%、9.32%、66.44%。2.水源基本情况市级水厂、县级水厂和乡镇水厂水源均以地表水为主,比例均在75%以上,自建水厂的水源地表水和地下水比例接近。依据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市级水厂、县级水厂、自建水厂和乡镇水厂水源水质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的比例分别为80.55%、74.77%、70.91%和71.69%。3.卫生管理情况在卫生许可证持证率、新改扩供水项目审查验收率、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证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比例、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等方面,由高至低依次为:市级水厂>自建水厂>县级水厂>乡镇水厂。4.水质处理工艺有水净化设施且正常运转的比例,市级水厂为86.11%,县级水厂为83.2%,乡镇水厂为62.24%,自建水厂比例最低。采取完全水质处理工艺的,市级水厂比例最高,为80.63%,乡镇水厂和自建水厂比例较低;采取深度处理工艺的,市级水厂比例最高,达30.55%;对水质仅进行消毒处理的,自建水厂比例最高,为27.27%;对出厂水质不进行消毒处理的,县级水厂比例最高,为7.47%;有水消毒设施且正常运转的,市级水厂比例最高,为97.22%,其次分别为县级水厂、自建水厂和乡镇水厂。5.水质检测情况有水质检验室且能正常运转的,市级水厂比例最高为91.67%,乡镇水厂最低为13.26%;在检验设备能否满足水质检测需要方面,市级水厂最高为77.77%,其次为县级水厂、自建水厂和乡镇水厂,分别为42.99%、38.18%和13.77%;在检验设备计量检定率方面,市级水厂比例最高,其次分别为自建水厂、县级水厂和乡镇水厂。119家能够开展水质自检的市政水厂,106项水质指标自检能力主要集中于感官指标、一般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消毒剂指标、放射性指标和非常规项目检测可开展率均较低。42项常规指标的实际月检测率为12.87%,对64项非常规指标的实际半年检测率为0.69%。结论安徽省各类水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卫生管理不到位、水质处理工艺不完善、水质自检能力不强等问题,但供水规模较小的自建水厂、乡镇水厂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制水工艺单一、简单,水质检测能力不强,是各类供水单位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