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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住所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基础,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传统的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作为一种拟制的人格主体,一般必须要拥有其住所。商事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将其作为我国商事登记事项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旨在表彰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但是,国内理论界鲜见有对商事住所进行研究,学者们往往认为这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然而,在商事登记工作中,住所是其实一个令人十分头痛的问题,住所问题号称“铁栅栏”,与“玻璃门”(资本制度)、“连环锁”(经营范围)并称办执照三大难题。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事项方面的实体性规定,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实际不相适应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主体的发展,也约束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正因此,引出了国家层面关于“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的改革政策。基于此,本文以广东省的商事住所登记法律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改革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革继续推进可能遇到的难题,结合我国当前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首先对论文的几个基本概念作了诠释,特别是对论文题目中的“商事住所”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其次,分析了本篇论文的目的和意义,在研究过程中,使用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以及此次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商事住所登记法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笔者以我国商事住所登记的演变进程作为切入点,就改革的动因展开分析和叙述。第三部分,是对广东省商事住所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实践探索的论述。介绍了此次改革的背景,通过对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详尽地对改革的内容进行了解读,最后总结了广东省商事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第四部分,是对广东省商事住所登记法律制度改革的评述。通过对深圳、珠海、顺德、东莞四地试点改革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剖析了一系列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或不足之处。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商事住所登记法律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这部分分析了包括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的相关商事住所登记制度,形成了研究的心得,结合广东省改革的实际情况转化成对我国商事住所登记改革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