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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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类土地,其归属与流转的制度设计都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城市边界的扩张与经济的腾飞,被划进规划区的郊区土地价值飞速上涨。如何分配这种特殊类型土地的增值收益,成为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研究,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并通过对“三块地”试点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及现实做法的梳理,探寻当前该领域的实践差异与困境。并尝试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完善的中国化路径,以期为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深入提供些许建议。本文首先从基础概念与相关理论切入,通过概念的明确与“平均地权”理论、土地发展权理论的介绍,简单阐述了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增值收益分配法律机制这一课题。而后通过对立法沿革的梳理与“三块地”试点地区做法的横向比较,展现当前增值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的现实图景。在当前,我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改革朝着从单一向多元的方向行进,逐步实现从极端到平衡的转变,地区的试点带来了许多有益的成果。但与此同时,各试点区域也存在着调节金计征基数不同、计征区间和采用的影响因素不同、集体提存比例不同等差异。同时,在现有制度与试点数据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当前法律机制存在的最突出的四大问题及原因:调节金性质不清、影响分配因素不明、不同模式缺乏协调和收益用途缺少规制;最后,针对实际问题,从明确土地发展增值收益分配的理论基础、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机制,完善收益用途后续规制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在理论基础上,应当首先明晰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制度底线。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借鉴各种理论,确立“增值贡献论”作为制度设计的指导理论。要既看到社会进步对土地增值的促进作用,也重视土地所有权对土地增值的基础作用,不应像土地发展权公有论或土地发展权私有论般只关注一方主体。在分配机制的设计上,宜将可能影响“增值贡献”的因素纳入法律规定中,确立土地用途与土地区位作为衡量标准。以体系化的思维设计征收与入市两种模式下的分配比例。在完善用途后续规制上,根据集体土地壮大集体经济、提供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的功能,立法对集体提存比例与收益用途作出指导性与最低值的规定。土地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农村土地发展增值收益法律机制设计任重道远。唯有继续进行多维度的试点实践和深度的理论研究,才能建立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进一步提高乡村土地利用率,发掘城市化发展的后续动力,让乡村农民也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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