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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SARS期间,包括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数百人纷纷被问责,掀起了问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官员的热潮,彰显了新一届中央政府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决心。此后,行政问责在各大报刊杂志出现的频率剧增,责任政府理念逐步被民众所接受,并推动着政府主动地去构建和完善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但是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这正是本文要研究的课题。本文首先从概念、构成要素及价值等方面对行政问责制进行了全方位的界定,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行政问责主体,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行政问责客体在问责范围内的行为实施或责任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给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追究其责任和追究何种责任的一种制度;其次,通过对西方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实施的官员问责制特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对我国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制的一些有益启示,如完善公民参与机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问责功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落实人大的质询权、调查权,合约化管理县级以上主要官员,实现党政分开,努力培养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等;再次,通过对我国中央和各地政府颁布实施的一些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了现阶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如问责环境发育不全、问责要素模糊不清、问责法制不健全等;最后,借鉴西方国家及香港地区官员问责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路径:培育优化问责环境如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公民社会等,界定并优化行政问责各要素如明确责任形式、加强异体问责等,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制。这一结论明确指出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分三步走的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