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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中,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是企业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行为的分析,构建了博弈模型,探讨了不同性质薪酬契约下的激励约束措施。本文在实证研究中,利用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来考察公司经营者薪酬契约的性质。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薪酬仍属于固定工资制,激励不足;同时由于所有者监管不力,相关法律不完善,约束同样不足。针对这一情况,结合第三章的模型结论,本文提出:一方面要制定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性薪酬合约,另一方面不可忽视薪酬合约中约束条款的作用,而加强监督、完善法律作为切实执行约束条款的前提也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针对我国现状,本文提出经营者持股和经理人股票期权(ESO)应当缓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