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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性是人类进行自我生产以及物质生产的基础性因素。性在漫长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由自然行为转化为兼具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的性质,并由此产生了性权利问题。性权利是属于人之基本权利。在论述性与婚姻的起源基础上,提出性权利与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关系问题。进而,在宏观的角度上,本文提出了祛魅的概念及对于法律规范进行祛魅的必要性,并在道德与政治两个角度提出对于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进行祛魅。最后,本文以立法实践的角度,选取生育权、配偶权和同性婚姻权对性权利与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关系进行论述,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全文共约4.5万字,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每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性与性权利之产生,主要从性与人类存在的角度上论述了对于“性”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基点,探讨了性转化为权利的过程,其论证过程主要依据性权利的利益学说。最后重点论述了性权利的基本内容,包括性权利的定义与内涵,本文对性权利的研究范畴和基本内容,并探讨了与性权利相关的概念,包括性义务和性权力的问题。第二部分为性权利与婚姻及其法律规范,主要论述了性与婚姻家庭的起源问题,以历史主义的视角探讨了性由自然行为向社会行为的转变,并由此所带来的婚姻模式的产生。并进一步探讨了性权利与婚姻家庭的内涵问题,着重于性权利的本质内容,对于婚姻家庭的内涵进行比较与关联式分析。最后探讨性权利与婚姻法律规范的问题,以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视角探讨性权利与婚姻法律规范的关系。第三部分为性权利视角下对婚姻法律规范的祛魅化,首先探讨的是什么是祛魅化的基本问题,为什么要对婚姻法律规范进行祛魅化。在具体问题上,首先选取了对于婚姻法律规范在道德的角度上进行祛魅化,使婚姻法律规范与道德的关系更加科学化。其次选取了对于婚姻法律规范在政治的角度上进行祛魅化,使性权利在相关领域内得到其本质的实现与婚姻法律规范的立法完善。第四部分为性权利视角下婚姻法律规范的实践,主要选取了三个实践性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是对于配偶权以忠实和贞操的角度进行探讨,以性权利的基本内涵对相关问题进行界定。其次是对于生育权的探讨,即基于性的生育内涵对生育权的主体、内容以及立法对生育权的限制进行探讨。最后是对于同性婚姻权的问题,以其婚姻的本质和性权利的本质进行双方面的探讨,并介绍相关立法动态和对策。在对上述基本命题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对于性权利与婚姻法律规范这一问题的论述,在创新方面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提出了性与人类存在的基础关系,并由此引起的性转化为权利的过程,这种论述与转化是建立于历史主义和法律规范主义的方法之上的。第二,提出了法律规范层面意义上的性权利与婚姻,以及与婚姻法律规范的关系问题。第三,引入政治学意义的“祛魅”概念,并首次以此基础提出对于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在道德和政治两个层面上的祛魅化问题。最后,在具体实践角度上,以性权利和婚姻的基本内涵,对于生育权、配偶权和同性婚姻权进行了新颖的探讨,并得到了与本文主旨相应的结论。本文在写作中,采用了历史主义与规范主义的视角,运用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的多个原理,对本文的一些基础性命题进行了探讨,剖析了性与性权利对于人之重要意义,并重点对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在起源、发展、祛魅化和具体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立法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因此,希望本文对于以上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