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报复性起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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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性起诉是检察机关以不正当目的行使起诉权,我国目前暂无精准定义,但在实践中已有发展之态势。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裁量权的扩张,一方面能够提高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促进控辩双方达成量刑协议,另一方面由于相关监督机制不完善,容易出现检察机关因被不起诉人撤回认罪供述等行为,进而提起报复性起诉。借鉴域外国家认罪协商中限制报复性起诉的做法,并结合我国案件特点,分析报复性起诉在我国的独特表现以及产生原因,最后以期对禁止报复性起诉提供思路和想法。文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研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报复性起诉。第一部分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报复性起诉的概念入手,对报复性起诉概念精准定义,并与报复性控诉、报复性量刑建议加以区分,从历史角度梳理报复性起诉在我国的发展脉络,最后分析报复性起诉涉及的法理原则,如程序正义、保障人权、自愿供述。第二部分是分析域外认罪协商中的报复性起诉。由于“报复性起诉”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辩诉交易中,因此本章重点研究美国的报复性起诉。此外,英国、德国对报复性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值得关注。最后研究域外限制报复性起诉抗辩的各种案例,为我国探索禁止报复性起诉提供经验与教训。第三部分是分析报复性起诉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和原因。首先主要从检察机关权力扩张、审判机关审判权受限以及被告人收集信息能力有限这三个方面阐述报复性起诉在我国的独特体现,然后从量刑建议的功能、认罪认罚制度本身不完善以及辩护不足来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并为最后一章禁止报复性起诉的构想提供依据。第四部分是禁止报复性起诉出现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建议。首先要限制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明确报复起诉的不利后果,强化量刑建议激励功能,发挥司法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其次要完善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自愿性以及撤回权。最后通过值班律师有效参与案件全过程,协助被追诉人实现其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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