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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一词来自《巴黎公约》。我国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TRIPs协议将驰名商标扩展到服务商标。WIPO《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的定义、确定、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描述。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尚未形成体系。混淆理论和反淡化理论应该作为构建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体系的理论基础。该体系中《商标法》应处于驰名商标保护体系核心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作为该体系的补充和兜底。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商标法》:规定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立法应延及域名;禁止企业名称之外的其他企业标志和驰名商标的冲突;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注册制度;加大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应增加以下内容:建立防止反向假冒保护;建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禁止利用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标记、标识,以免造成误认;针对驰名商标专门设立一个保护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