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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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在当下活跃的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多,而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解释却没有关于这一方面的明文规定,使得现实司法实务中,针对这一问题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判决,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适逢编纂《民法典》,官方顺应现实需求将这一制度加入其中,但是法律条文中的相关概念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才能更好的在实务中发挥作用。问题主要有三,其一、第三人具有合法利益的认定;其二、当事人双方对第三人的代为履行的抗辩事由;其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针对上述问题,第一、第三人的范围不能过窄,不可分债务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应当包含在内。最重要的是,第三人要具有合法利益。合法利益一般来说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会蒙受损失。合法利益要求是客观上具有合法利益而不能是第三人主观上以为自己具有合法利益。合法利益的判定需要作类型化处理,主要分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和有共同利益的第三人。其中,有共同利益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可以进行进一步细分。合法利益的举证责任需要由第三人承担。第二、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能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第三人代为履行会损害其利益时,被损害利益一方可以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或者当代为履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时也可以拒绝其履行。第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发生法定债权转让,但第三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不要求第三人一定要履行全部债务,可以只代为履行部分债务。如果履行不当或者不完全,而第三人无重大过失,责任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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