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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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我国重要的刑罚量刑情节,亦是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协助抓捕型立功作为立功制度体系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司法解释以明示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限缩性描述,客观上明确了与坦白、自首的边界,但一定程度上也将协助抓捕型立功理论上易于定义但实践中难以把控的现实难题显现出来。对于“协助”行为的实质性评价,认定立功的时间起始,抓捕结果的有效性以及抓捕对象的特殊性等问题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并不统一。有鉴于此,文章以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理论学说探究立法原意,提出认定协助抓捕型立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协助行为对最终抓捕结果具有助益作用,但不必苛求该行为与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的因果唯一性;其次,被抓捕对象最终是否定罪处罚不影响行为人立功的认定;最后,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时机条件应当从“犯罪后”起算到刑罚执行完毕时为止。除此之外,其他疑难认定情形比如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也应当归属在协助抓捕型立功之类;对抓捕到的犯罪嫌疑人非现场性的辨认也亦是如此;关于抓捕线索的来源司法解释虽有所规定但仍需区分情况具体分析。论文主要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典型案例引出协助抓捕型立功在司法实务中的争议问题,总结问题焦点,梳理相关法律依据,为下文论述指明方向。第二部分,结合司法解释、实务工作者以及学者的观点对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各项成立要件进行解构性理解,论证笔者认为更符合立功制度价值的成立要件。第三部分,重点分析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时机条件,阐释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立功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对当前司法解释确认的“到案说”提出不同异议。第四部分,审视司法实务中认定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其他疑难问题,综合前述论证依据和论证思路,为现存的实务疑难寻找合理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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