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下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nlh00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物权法》第176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8条之间规定的不一致,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在学理上,围绕意思自治、公平原则、连带责任等基本原则及理论,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论始终相持不下;在规范层面,《九民会议纪要》、《民法典》及其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尚不能对此定纷止争。该问题所涉利益主体众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关系着意思自治、公平、效率等核心价值及其落实,应当予以重视。但囿于传统法学思维,建构于意思自治、公平意义上的纯粹法教义学分析有缘木求鱼之嫌。相较而言,法经济学是一个新的视角,其基本理论和分析方法科学有效,且与该问题极为契合。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结合理性经济人假设、交易成本理论及效益最大化原则,选取博弈分析、成本-收益分析、规范分析等分析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经过详细论证,最终得出应当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享有内部追偿权。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将法经济学分析用于研究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通过分析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经济属性,阐释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经济内涵,指出应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必要性;其次,通过考察评析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论证将法经济学分析应用于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问题的路径优势,明示采纳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并为后文奠定分析基础。第二部分在假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享有内部追偿权的前提下进行法经济学分析。通过合理预设策略信息,构建博弈模型,论证得出混合共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会选择行使内部追偿权,且混合共同担保人享有内部追偿权可增加担保人清偿债务的积极性;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发现,除了缔结担保协议与实现担保债权的成本外,混合共同担保人享有内部追偿权还会产生行使追偿权的成本,但这也可以促成担保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担保人负担债务风险的不确定性;通过规范分析发现,混合共同担保人享有内部追偿权产生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享有内部追偿权有助于实现效益价值。第三部分在假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不享有内部追偿权的前提下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基于同样的策略信息,构建博弈模型进行分析,发现对债权人先提出的清偿要求,不清偿是担保人的最优反应;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将是债权人确保自身利益的最有效方式;为了避免独自承担担保债务,担保人会选择向债权人“行贿”;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发现,混合共同担保人不享有内部追偿权除影响缔结担保协议与实现担保债权的成本外,还可能诱导投机行为。同时,混合共同担保人不享有内部追偿权也可以强化担保信用,增加债权人收益;在规范分析视角下,混合共同担保人不享有内部追偿权带来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不“效率”。第四部分论证混合共同担保人应当享有内部追偿权。首先,基于效率及利益平衡理念,明确了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规则的确立应当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为原则;其次,通过比较混合共同担保人享有或不享有内部追偿权的差异,发现在不同规则配置下,当事人的策略选择、成本收益以及创造的效益价值均有所不同;最后,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享有内部追偿权,因为这不仅可以限制债权人的不当获利、减少担保人的风险负担、降低债务人的借贷成本,而且还可以提升担保债务的清偿效率、维护社会经济的交易秩序。
其他文献
在跨境交流愈发频繁,遗嘱信托制度不断更新、发展和完善的背景下,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信托不断地涌现出来。但是,在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却没有对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作出相应的规定。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将在详细分析遗嘱信托中存在的法律冲突以及困境,在总结域外相关规则设计的基础上,对我国遗嘱信托法律适用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第一部分是对遗嘱信托概念的理解,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介绍遗嘱信
学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金融活动逐渐活跃,民间借贷在融资借贷渠道中扮演起重要角色。但与此同时,一些借助民间借贷为名,以蒙骗欺诈方式让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然后设计各种套路让被害人发生协议“违约”,以此来榨取被害人的违约金。一些借贷活动还采用以暴力催债,虚假诉讼等措施恐吓威胁被害人还款,其行为在之后的司法和侦查实践中,逐渐形成"套路贷"的称谓。套路贷现象的出现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稳定
学位
近年来,行政监管机构的监督重点正在从中国证监会做出的各类行政处罚逐渐转向证券交易所做出的非行政处罚。2018年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主题为探究一线监管建设的讨论会中表明,证监会已通过采取看穿式监管、会员监管、科技监管等措施加强一线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求一线监管机构不断分析外部风险挑战,创新工作方式,筑牢监管基础。其中,财务报告问询函是证券交易所实现一线监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重要措施,通过对财务
学位
现代社会正逐步由传统工业化社会向现代信息化社会转变,信息和信息技术的使用深刻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信息化社会,信息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驱动要素,且个人信息日益承载着人格、公共、经济等多重利益价值。人们开始对信息进行产业化、专业化的运用,并希望通过发挥信息的价值功效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随着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价值日益体现,其相关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甚至滋生了相关犯罪。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
学位
民事诉讼围绕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和结束。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形态构成就变为一个特殊的问题。公益诉讼原告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与诉讼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反映到诉讼请求的呈现上,则是原告所能提出的诉讼请求形态将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本文选取诉讼请求为突破口研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形态为主线,但讨论范围不限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形态,而是结合消费民事
学位
在利他主义问题的研究中,人类利他行为何以产生的问题历来备受学者们的关注,不同的学派从各自的逻辑起点出发得出不同的答案,进而决定了对人性和道德起源的不同回答。进化伦理学作为伦理学派之一,自创立伊始就力图从自然选择进化的角度来探讨人类利他行为,到了当代,以威尔逊为代表的社会生物学利他主义思想独树一帜,为利他行为的起源问题提供了新的科学解释。社会生物学继承达尔文自然选择学说,把基因当作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
学位
我国现行《信托法》第八条肯定了以遗嘱设立信托这种方式,这标志着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但近二十年来,我国实践中鲜有遗嘱信托的事例,其原因是《信托法》的规定太过粗糙,且与《继承法》的衔接亦不协调。值得高兴的是,今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也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但由于该法典亦未对遗嘱信托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故在此背景下结合《民法典》的内容与现有遗嘱信托的不足,探讨完善遗
学位
在侵权法意义上,特殊体质是因先天或后天影响使得受害人体质异于且弱于一般正常人的体质状况。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因其身体较常人更为脆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特殊体质相结合所产生的损害要比一般损害更为严重。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特殊体质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都未形成统一的通说,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因此,本文以价值衡量为基础,对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希望可以
学位
“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一词最初来源于日文。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对所了解到的相关案件信息案件事实依据自己的理性、良知等所作出的主观判断。真实义务的履行主体是辩护律师,对于“真实”的判断标准应当以辩护律师主观标准为依据。此外,真实义务是一种底线性义务,它构成了忠诚义务的边界。在现代两大主要诉讼模式下,辩护律师在诉讼中都承担着一定程度的真实义务。在我国,关于辩护律师的角色地位,现行法规定辩护律
学位
复行违反,是指债务人于强制执行完毕后再次违反不作为义务之行为。如判决禁止债务人越界建筑,强制拆除其建筑物后,债务人再次进行建筑的行为,该行为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21条进行规制。但无论是从法条本身出发,抑或是从法理、实践等层面出发,我国目前对复行违反的相关规定均有明显不足。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解决复行违反究竟是选择强制执行原判决还是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