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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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经济稳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流量虽然只是一种描述网站用户数量以及网页浏览量的数据指标,却具有相当重要的经济价值,已然成为互联网企业之间相互争夺的新型利益载体。与此同时,因争夺流量而发生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不断涌现。其中,流量劫持行为即为一种典型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案件,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展开,首先结合司法判决书,系统地分析探讨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进一步探究引发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提出引入正确的基本理论范式作为宏观意义上的指导,最后,结合新的基本理论范式,阐明改进和完善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司法认定的具体方法。通过对司法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在当前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在裁判说理上,我国法院片面化地将“保护竞争者”作为行为正当性的认定前提,而且不合理地适用主观道德评价作为客观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评价方法,此外,在考量行为所涉的利益时,往往过度重视竞争者利益而忽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新增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互联网条款无法全面规制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在具体个案中实际适用,相比之下,第2条一般条款虽具有适用上的可行性,但其司法适用路径并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在适用第2条时采取的裁判标准各不同。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当前我国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难以为互联网经营者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引。实际上,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司法偏向于适用权利保护基本范式,但该范式的内在理念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内核并不契合,最终导致司法认定出现了偏差。因此,若要解决当前司法认定中的问题,首要任务在于摒弃权利保护基本范式,确立一个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新基本理论范式。综合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元利益保护目标、行为法属性和市场竞争的矛盾性,利益衡量基本范式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范式,具有正当性基础,但该范式必须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制度的限制,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有的理念作为观念支撑,防止利益衡量被滥用。因此,在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在进行裁判说理时,应遵循利益衡量基本范式,从认定前提、评价方法和权衡原则三个方面依次对流量劫持行为的性质展开分析。首先,应坚持以保护竞争作为行为正当性的认定前提,将未扭曲的竞争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基础,注重分析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竞争效果;其次,应综合考察竞争行为给竞争者的自由竞争利益、消费者的自由决策利益和自由市场竞争中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最后,当三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基于比例原则进行权衡和取舍,只有在满足“属于竞争行为”和“原告的合法利益受损”两个前提条件下,再通过该原则之下的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逐步进行分析论证。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法条来规制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法院也应贯彻利益衡量基本范式,以保证具体法条在个案中的正确适用。首先,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互联网条款,应基于利益衡量对第12条的条文进行适用解释;其次,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应以利益衡量作为第2条的司法适用路径;最后,在条文适用顺序上,应优先适用第12条规制流量劫持行为,但需严格把握适用的行为对象,并审慎适用该条中的兜底条款,而第2条主要发挥辅助第12条规制流量劫持行为的作用。从裁判说理到法条适用,双管齐下,保证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司法认定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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