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有效参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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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司法资源不足,具有我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际而生,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各项程序简化,如何更好地兼顾效率和公正的统一,加强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律师作为被追诉人法律意义上的帮助者,理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能,切实发挥作用,但实践中却恰恰相反,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有效性不足,参与形式化的弊端日渐凸显出来:如律师缺位,被追诉人得不到律师的有效帮助;律师辩护职能缺失,量刑协商形式化,或沦为检察机关一方的权力;庭审成为走过场,值班律师成为见证者等,出现这些问题的核心因素是律师未能落实有效参与。因此,本文以律师为切入点,结合当前律师有效参与的立法和司法概况,分析该制度下律师有效参与所遇到问题和困境,结合域外经验启示对此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对律师的有效参与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文章以律师为切入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有效参与进行相关概述。通过立法的日趋完善和理论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论概念已无过多争议,因此简单地解析何为认罪认罚从宽,通过分析它的制度特征,得出了在该特征影响下,制度设计中对律师有效参与提出的新的职能要求,基于这些要求,进一步明确该制度下律师有效参与的必要性。其次,研究立法现状和司法概况,发现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律师数量短缺,整体覆盖率低;消极履行职责,辩护质量不佳;辩护职能缺失,无法及时介入,致使律师在侦查阶段被架空,在审查起诉阶段难以与控方进行有效协商,在审判阶段也无法进行有效辩护;且值班律师制度也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出现了法律定位模糊、“见证人”模式化、与其他类型律师衔接不畅等问题。紧接着,将视角转向域外的相关国家。通过比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英国认罪协商程序及德国认罪协商制度中的律师参与制度,最终得出一些可借鉴之处,即既要在立法上赋予宽泛的执业权利,又要在实践中加以充分保障,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重视律师辩护质量。最后是针对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现状提出完善的路径构想。首先必须要加强律师有效参与的程度,在提高辩护率的同时,也要建立起监督惩戒机制,保证辩护质量。其次,要解决律师遇到的程序障碍,使律师权利拥有充分发挥的空间,保障律师的辩护职能,落实其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有效参与。最后,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应从立法上明确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探索值班新方式,为其构建工作衔接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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