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条款在商标司法中直接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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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囤积、权利滥用等现象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接踵而至。我国虽然自2013年起就正式在《商标法》中引入诚信原则条款,且不断通过细化《商标法》规则体现其精神,却总是难以应对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漏洞。究其原因,在于《商标法》诚信原则条款经常被束之高阁,很少直接用作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良法若得不到善用,其立法价值只能是空谈。论述诚信原则条款在商标司法中的直接适用,意在走出“解决问题先立法”的逻辑窠臼,扫清该条款直接适用的现实障碍,构建该条款司法适用的规范体系以提升商标司法对于商标注册、商标滥用、商标侵权等乱象的打击效果,维护良好的商标市场秩序。首先,从诚信原则的功能和立法进阶入手,可以分析诚信原则从民法领域的确立到《商标法》的引入之立法沿革,理清诚信原则的适用目的与法律价值为后文相关适用内涵与类型化论证夯实理论基础。其次,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与优化营商环境两个角度出发对《商标法》诚信原则直接适用的必要性进行阐述,体现了对于诚信原则直接适用的研究价值与研究结论的可行性。《商标法》直接适用诚信原则条款符合商标领域严厉打击商标背信侵权行为的立法趋势,有利于维护商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各主体对于诚实守信的重视,促进公众内心商标诚信信仰的建立。同时,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法》基本原则,能够有效填补具体法律规范的司法适用不足,使得“恶意”与“不正当手段”等概念的认定边界更加准确和周延,以此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泛滥,有助于加强《商标法》司法适用体系的独立与完备。然而,在现实的商标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条款的直接适用面临重重困境。基于对《商标法》诚信原则条款直接适用的110篇裁判的实证分析,以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是否书面化地将《商标法》第7条第1款列入文书末尾的法律依据引用部分作为该条款是否属于直接适用的判断标准,可将其适用方式分为宣示性、辅助性与实质性三类。经研究后发现,在商标司法中诚信原则条款的直接适用存在适用选择、适用方式、适用结果的确定性悖反问题。宣示性适用情形过多则导致条款权威性下降与实质僵化;三种适用方式存在大范围的重合则导致法条适用场景混乱,与具体规则条款关系不清;而法官裁判素养的参差也导致相关判决的二审改判率偏高,裁判结果稳定性不足。归根究底,问题的原因在于条款适用要件不明、适用体系性不足、法官裁判因缺乏客观标准而恣意性过强。针对《商标法》诚信原则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与原因,可有效构建其直接适用的完善路径。第一,应当明确未来司法裁判中应尽量避免对《商标法》诚信原则条款无实质意义的宣示性适用。第二,对于诚信原则条款辅助性和实质性的适用应当采取谨慎与谦抑的态度,以防发生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情形。对于原则条款的直接适用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基本前提,满足对《商标法》其他规则条款的穷尽、排除其他法律诚信条款的适用并具有实现原则正义之必要。第三,可对《商标法》诚信原则条款的司法适用进行体系化构建,以辅助性适用场景与实质性适用场景的类型化,理清辅助性适用与实质性适用的内涵区别,保证适用方式的分类拥有形式价值与内容价值的融通性。另外,补充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对于诚信原则的适用,以严格审查商标授权确权的方式尽量排除可能发生纠纷的标识获权,可以降低司法裁判压力,构建诚信原则条款在商标行政和司法中的体系化适用结构。第四,以法官能力提升为切入点,可以发布《商标法》诚信原则条款直接适用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法官的裁判提供客观参考,也可以提高法院裁判环境的独立性、完善质效考核制度,加强裁判说理等措施提升裁判质量,重塑《商标法》诚信原则条款裁判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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