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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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差异,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拟从分析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应予考虑的因素入手,对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方法和原则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规定进行评析。本文分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跨国收养法律适用中应予考虑的因素。虽然在具体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各国收养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根据法律规定而成立,是法律所拟制的亲子关系,但是其身份属性也是很明显的,这会对收养的效力产生影响;此外,由于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又由于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形更为多见,使得这种关系中往往强调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在相关国际公约中往往表述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前述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各国在制定自己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冲突规则时所采用的方法论和具体采纳的法律适用原则。第二部分讨论了跨国收养中采用的法律适用方法。在整体论的方法之下,跨国收养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相同的法律;在分割论的方法之下,则将跨国收养关系分割为不同方面而分别规定其法律适用,常常区分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收养的效力、收养的终止等方面而制定不同的法律适用规规则。整体论更注重考虑法律关系的内部统一,分割论则更注重考虑法律适用上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在跨国收养关系中,采用分割论能更好地体现收养的不同问题的处理上的不同立法政策,因而对于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而言也是更为合理的一种方法。第三部分论证了跨国收养中所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比较法的视野之下,由于收养关系的身份属性,各国在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中都采用了属人法原则,只是在属人法连接点上,一国往往根据自己情况而在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中作出不同的选择。又由于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总是和管辖权的确定联系在一起,所以在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上有的国家还兼采了法院地法原则。结合跨国收养中的整体论和分割论方法的不同运用情况,整体论下的法律适用一般选择单独采用属人法或法院地法,而分割论下,各国灵活地在不同的问题中采用不同的原则。第四部分评析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跨国收养法律适用的第28条的规定。总体上看,前述第28条的规定存在如下特点:采用了分割论的方法,分别就收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为适应收养不同方面的立法政策的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对收养成立从严控制而采用了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对收养效力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对收养解除从宽把握而采用了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采用了属人法和法院地法,属人法的连接点选择了经常居所地。不过,该28条在收养成立的规定上未进一步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区分,在属人法连接点的选择上也不尽合理,法律适用中的时间因素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应该针对前述问题进行规则的完善,即应分别规定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兼采经常居所地和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并合理规定收养法律适用中的时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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