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奥会特别仲裁案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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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的特别仲裁庭(临时仲裁庭)是为解决数量日益增长的体育相关的纠纷而诞生。其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专业和行动迅速的特点,能够适应国际体育界的特殊需求,是专门为奥运会服务的。奥运会发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利益已经不只是纯粹的体育问题,大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国家奥委会和各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等之间的关系;小到赞助商、转播商、商业广告和运动员等复杂的利益。利益越多,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发生、增长。2022北京冬奥会在疫情时代的背景下举办,除了传统的参赛资格问题、兴奋剂问题和比赛结果问题之外,也出现了许多要素值得我们思考。如:由于疫情、疫苗等原因取消世界杯分站赛导致选手失去冬奥会参赛资格,仲裁庭应如何认定管辖权;反兴奋剂案件中对未成年人临时停赛的模糊问题应如何裁量;颁奖典礼程序是否属于程序正义的审查范畴,如何权衡运动员权利与赛场公正等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主要以参赛资格和反兴奋剂这两个案件类型展开研究分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文章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写作方法与思路,创新与不足。旨在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解读案件,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为CAS的裁判寻求稳定且具有支柱性的法律依据,对于个案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提供思路。第二部分为北京冬奥会的案件综述,包括参赛资格案件和反兴奋剂案件。依据CAS官网公开的裁决书,对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意见和仲裁庭意见进行综述。第三部分为北京冬奥会的案件评价,该部分按照两种案件类型分别评析。参赛资格案件中,仲裁庭明确职权和尊重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权,强调了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和管辖权的认定,更进一步确认了第三方参与仲裁庭程序的权利。但同时也存在仲裁庭相关适用规则模糊,不承认先例的情况。文中通过梳理以往的相关案件,为“纠纷发生时间”的模糊的认定规则提供了思路。反兴奋剂案件中,《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于“受保护人”的规定多有特殊,在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上都给予了“受保护人”更轻的待遇。此外,WADC中受保护人的临时停赛问题规定模糊,条例应明确相关规定,给仲裁庭确立裁判标准。而反兴奋剂案件引发的颁奖典礼程序问题揭示了国际奥委会在奥运体育赛事中的绝对地位,同时,颁奖典礼程序是否属于程序正义的审查范畴,运动员是否享有颁奖典礼的程序性权利?因此,奥运会相关章程规定的完善和仲裁庭的公平裁判在面对体育组织时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面前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共同推进才能更好保障运动员权利。第四部分为北京冬奥会案件的思考与启示,首先总结了仲裁庭的裁判特点,也指出仲裁庭应明确其职能和管辖权,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以公平善治为裁判基础,注重程序正义的审查。接着从当事人视角出发,以体育组织和运动员的角度为切入点提出了相关建议。由于CAS无权干涉国家奥委会的行政职能,加之体育组织之间并不相互隶属,行政职能的行使存在一定的监督真空。因此本文提出由奥委会对体育组织的行政职能进行一定的监督,以最大限度保证体育组织的公正。而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运动员不仅要重视先例的指引作用,重视对规则的解读,还应在退役后努力参选各体育组织和机构的任职,或参加培训学习,以其专业程度参选体育组织委员或仲裁员。此外,反兴奋剂案件中国际检测机构的时间也应设置为强制性标准,以达到运动员与反兴奋剂机构之间的责任平衡。本次反兴奋剂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临时停赛问题,《反兴奋剂条例》的空白规定给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如何让受保护人得到合理公正的待遇也是WADA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给受保护人带来的负担和其应享受的特殊待遇的相称性出发来探讨相关条文的合理性。第五部分为结语,本部分总结梳理了本次冬奥会案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应的建议。全文通过探讨仲裁庭职能和有限管辖权的边界,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试着找出仲裁庭对规则原则适用的背后蕴藏的裁判模式。分析了疫情、疫苗和入境政策等这些新出现的因素是否属于仲裁庭管辖范围,又该怎样救济失去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的权利。此外,运动员多要求仲裁庭为其分配参赛名额,仲裁庭应在国际体育组织的行政管理与中立公正之间保持自洽。阐明了仲裁庭的裁判特点后,各体育组织的行政职能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督。在国际奥委会奥运赛事的垄断地位下,运动员处于弱势地位,仲裁庭也应寻求公正善治,严于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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