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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由于把提供资本的股东和使用这些资本创造价值的经理人联结起来,而被一些公司治理文献认为是市场经济中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Jensen(1993)认为,一个有效的董事会组织模式应该是,保持较小的董事会规模,除了CEO为唯一的内部董事外,其余都为外部董事。这里所谓的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是对除了担任公司的董事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家族、商业联系的董事会成员的统称,在我国等一些国家,则被称为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ts)。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被公司治理文献称为“董事会的独立性”(board independence),它与董事会规模、董事会的领导结构(CEO是否兼任董事长)等共同构成考核董事会公司治理效果的指标体系,并成为其中最重要的指标。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始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再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那么,作为成熟市场国家标准的公司治理机制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在正在经历经济转型的中国同样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是以怎样的方式扮演公司治理的角色?这些问题引起了我国公司治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现有研究对董事会独立性的治理效果得出了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结论。结合公司治理机制交互关系研究的文献,本文认识到要考察董事会独立性的治理效应,就必须从董事会独立性与其他治理机制的交互关系入手。因此,本文在对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文献研究,系统分析了董事会独立性(在实证研究中以独立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来刻画)与其他治理机制的交互关系,并利用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对相关结论进行了实证检验。理论部分,本文结合中国的制度背景和现有文献,对董事会独立性与大股东监督(在实证研究中以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来刻画)、管理层薪酬激励(在实证研究中以前三大高管的平均薪酬来刻画)、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在实证研究中以樊纲和王小鲁编制的法律环境指数、是否海外上市的虚拟变量来刻画)、股权证衡度(在实证研究中以第1大股东和后4大股东持股比率和的比值是否低于年度样本的行业均值来刻画)及CEO两职分离状况(在实证研究中以总经理是否兼任董事长来刻画)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设。
在实证部分,本文的数据取自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SMAR数据库和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2007),借助SAS,以2001-2004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理论部分所提出的研究假设。研究结果显示,董事会独立性与大股东监督、管理层薪酬激励的治理机制的治理效果互相加强(互补),而与法律对投资者权力的保护和股权制衡等治理机制则存在替代关系。因而,中国资本市场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将改善大股东监督和管理层薪酬激励的治理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将削弱法律环境改善与股权制衡的治理效果。董事会独立性加强对董事会领导结构的治理效果则并无显著影响。
基于以上理论及实证分析,本文进一步对2002年中国资本市场推出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效果进行评估。与董事会独立性与其他治理机制的交互关系的研究相照应,独立董事制度的推出加强了大股东监督和管理层薪酬激励的治理效果,但是对法律对投资者保护和股权制衡则有削弱效应。因而,对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大的公司,应该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从而制约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掏空”等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使控制性股东扮演更为积极的公司治理角色;董事会独立性与法律对投资者权力的保护的互替关系表明,法律对投资者权力的保护与独立董事都能够对内部人的活动进行约束与监督,二者的治理角色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因而,在投资者权力保护较差的地区,推出独立董事制度将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不同于以往的研究结论,本文的研究表明,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董事会独立性的公司治理效应不是以直接,而是通过与其他治理机制的交互影响而间接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因而,本研究对于合理评估中国资本市场推出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效果和未来的改进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政策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