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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运动后,人们开始深刻而又理性地反省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角色和定位,对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统一的认识促使人们强烈反对严刑酷法,反对刑罚擅断残酷,而主张刑罚轻缓的思想便成为了现代刑法谦抑思想的理论之源。刑法也开始找回了失落的权威和尊严,刑法的谦抑思想开始得到宣扬。从那之后,刑事法治不断地朝着文明的方向迈进,刑法谦抑性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倡导,并开始在刑事法律制度中逐渐得以体现。刑法谦抑性的理念对我国这样一个历来主张重刑主义的国家而言,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能够弥补我国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的不足,能够使刑法人权保障的功能得到实现,并能推动我国刑法科学化发展,从而使我国刑法更趋于人性化,同时还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对此,本文拟将对刑法的谦抑性作初步研究。本文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学者们对刑法谦抑性的含义各自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撷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然后在对各种观点简单评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刑法谦抑性所应具有的内涵。其次介绍了刑法谦抑性的历史渊源,分别从我国和西方国家两个方面阐述刑法谦抑性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历程。我国最初的“慎刑”、“恤刑”思想就闪耀着谦抑的光辉,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重刑主义思想还是较浓重,但是谦抑的刑法思想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中还是有所体现的。在西方,天赋人权、自由、博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思想的相继出现,使得刑法谦抑性思想的产生有了深刻的理论渊源。进入十八世纪中叶以后,刑法谦抑性思想已被人们系统地表述和普遍地认可。第二部分:本部分对刑法谦抑性背后的法理予以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我国目前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法不能过于严厉,尤其是对于轻微刑事犯罪。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及我们对刑法地位、机能的深入了解,让我们认识到作为保障法地位的刑法不仅是保护社会的,还应当注重人权的保障。同时因为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犯罪的产生不仅有犯罪人自身的原因,还有许多其他复杂原因,再加上刑罚本身也具有负面性,不适当的刑罚适用只会加大国家的投入,但却可能达不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这些背后的法理基础决定了刑法必须是谦抑的。第三部分:本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刑法谦抑性的现状进行考察,分别从我国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在立法上,我国的刑罚体系设计不太合理,种类相对单调。在处罚范围上,我国刑事处罚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存在过于广泛的现象。同时在刑罚的设置上,部分犯罪刑罚设置过重,呈现出重刑色彩的问题。司法层面上的问题主要有:量刑时,一些不需要评价的因素被考虑,变相加重了犯罪人的刑罚;没有正确执行犯罪人从宽的规定;面对犯罪后果,不愿意运用非刑罚措施;适用刑罚时重监禁刑而轻非监禁刑。最后,刑罚执行阶段存在申诉不减刑、假释适用率低、缓刑适用太少的问题。第四部分:本部分是回到我国现实,研究当前我国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途径。我国实现谦抑性的途径有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及轻刑化这三种途径。非犯罪化可通过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来实现。实现非刑罚化可通过免刑制度和免除处罚情节的规定、非刑事制裁措施、缓刑制度来实现。实现轻刑化就要转变传统的重刑思维,树立刑罚轻缓化的科学观念,重视轻刑情节的兑现和重刑情节的酌量,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