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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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罪,其成立必须要求“重大损失”发生,并且行为人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不仅是纯粹事实上的判断,也是规范的判断。目的是确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联系,并且危害结果可以归属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具有职责关联性、间接性、多样性的特征。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玩忽职守行为判断困难、危害结果难以认定、因果流程复杂。认定玩忽职守行为成立,行为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所担负职责来源与内容应当清晰,其职责内容涉及相关法益保护或者危险源管理,行为人具备履职条件方可认定玩忽职守行为存在,不存在故意的玩忽职守行为;认定玩忽职守结果,应明确“重大损失”的概念,分类型界定成立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仅是心理层面影响,也应当具有客观内容,对兜底性条款要审慎使用,应当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对不同因果关系理论分析后,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可以分成确立事实因果关系和进行结果归属判断两个层次,在归因层面可以运用条件说理论进行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这一步骤不要求行为对于结果具备原因力,只确定行为与结果事实上的联系;在归责层面可以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标准进行判断,确定危害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结合实际可以具体分为形式符合性、实质关联性、介入因素三方面的判断。其中,形式符合性判断层面,首先确认玩忽职守行为与结果要素成立,在这一基础上依据条件说理论进行事实因果关系判断,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事实因果关系。实质关联性判断层面,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判断标准进行结果归属的判断,确定危害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介入因素判断层面,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具有独立性,介入因素对于危害结果发生作用大小,确认玩忽职守行为与结果间因果流程是否中断,从而实现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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