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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美国汉德法官曾有过表述:“(商标)救济永远取决于这种观念,即任何人不得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是原告的,除非原告证明该行为将有可能导致这种结果,否则不能获得救济。”防止混淆是商标法保护的基本出发点,建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各国商标侵权认定的理论主要是“混淆理论”。然而经过近一两百年的实践,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发生了很多的变化。首先,混淆从单一的来源混淆扩大到联营、赞助或关联混淆(统称为赞助混淆);其次,混淆时间发生扩张,传统混淆理论主要主要指的是消费者在实际购买之时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即售中混淆。现在则扩展到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特别是在网络商标侵权纠纷中,传统混淆理论日渐捉襟见肘,在诸如网站元标签、弹出式广告、关键词等新型商标侵权类型中,传统的售中混淆理论日渐捉襟见肘,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大放异彩。最后,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侵权理论突破传统商标权同类商品保护的界限,逐渐发展起来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发展反映出传统商标侵权理论的不周延性,因此才会导致在出现新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时,不断的突破传统混淆理论的界限。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并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商标侵权的基本问题。简要介绍商标权的权利范围、论述了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最后分析探讨了商标侵权行为分类标准,在此标准上展开对商标侵权认定的分析。第二部分则依次介绍了混淆理论、联想理论、淡化理论的主要内容,并梳理了上述理论的发展经过及潜在的联系。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在网络语境下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初始兴趣混淆的定义、发展形成的经过、主要的理论观点。在第二、三部分理论梳理的基础上,第四部分分析讨论目前商标侵权认定理论的不足;然后从商标侵权的实质损害的角度论证商标立法的价值定位,通过分析认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质是损害了商标的显著性。并进一步分析论证商标法应以商标权人为中心,得出应该建立起以“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为核心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第五部分就完善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提出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主要从正反两个方面予以阐述:一是在明确商标法价值定位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规制的是损害商标显著性的一切行为;同时,划定商标权人的权利界限,明确权利限制的情形,避免出现对商标权人的过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