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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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保证金为基础的融资担保形式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体现出传统担保方式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然而,现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与随《民法典》的出台同步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一样,对保证金质押相关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性质、设立要件以及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制,致使法院在审理裁判的过程中出现对上述问题缺乏一致的认定标准,进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所以有必要对保证金质押制度进行详尽深入的研究,以解决争议,统一法律适用,使其能够高效、规范地运用在司法实践当中。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归纳保证金质押在实务中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关于保证金质押的争议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性质问题;第二,保证金质押的设立要件及其认定标准的问题;第三,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效力问题。第二部分,剖析保证金质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本文通过分析保证金以及保证金质押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归纳保证金质押的法律特征,梳理在一般情况下保证金质押的交易结构,并将保证金质押与其他质押方式进行比对辨析,进一步明确保证金质押的特征。第三部分,比较和分析保证金质押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在理论界关于保证金质押的性质观点不一,本文通过对不同学术观点的比较和分析,认为双方当事人间具有动产质押的合意且动产质押突破了“金钱占有即所有”原则,得出保证金质押为动产质押项下的金钱质押这一结论。第四部分,探讨保证金质押的设立要件及其相关问题。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的规定,归纳出保证金质押的设立要件为:一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存在明确的质押合意;二是账户内资金满足特定化的形式;三是账户内资金转移为债权人的实际控制。以此为基础,着力探讨了保证金质押设立要件中一些现存的争议问题,如明确的质押合意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要求问题、保证金质押的浮动性问题、实际控制的主体范围界定问题等,并提出完善相关制度以及防范风险等建议。第五部分,研究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问题。本文认为,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效力分为优先受偿效力和排他效力,进而划定了保证金质押优先受偿的范围并探究其是否违背流质契约条款的限制性规定,并且,本文还得出了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冻结措施,但是可以对抗法院的扣划措施以及出质人享有排他性的返还请求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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