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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免费实施的学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义务的涵义包括父母与家庭有使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国家有设校兴学以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以及全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身心健全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也需要义务教育法制的保障,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各级领导非常重视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基本结束了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虽然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但教育领域内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例如:一些政府部门不能依法保证对教育的投入,欠拨和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相当严重;部分地区拖欠教师工资现象仍然存在;教师的合法权益,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常被无理取消;一些地方侵占学校校舍、场地、扰乱学校教育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实教育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急需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进行研究与探讨。运用法学的理论与原理加以正确的分析和阐述,从而指导实践,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制有着许多的不足,体系的不完善,执法能力不强等问题也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日本义务教育法制和我国义务教育法制的比较研究,以期能对我国义务教育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绵薄之力。本文共有三大部分,首先对我国和日本的义务教育法制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分别做了分析阐述,清末到新中国成立之前这段时期,由于我国内忧外患,社会动荡不安,义务教育发展非常缓慢,义务教育法的设立和实施更是没有得到重视。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有了长足的进步。而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就把发展义务教育放在首位,又颁布了《学制》,给义务教育法制进程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这一部分可以看出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日本义务教育法在内容上量的不同。第二部分从立法精神,原则,体系等多方面对两国的义务教育法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两国义务教育法制本质上的差别。由于“法的精神和法的形式,法的内容共同构成了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法的内容是法的骨骼和血肉,法的形式是法的结构和外表,法的精神则是法的神经中枢和灵魂。”[1]因而这部分用了相当的篇幅对两国义务教育法规的立法精神作深入分析。最后得出日本义务教育法制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日本义务教育法制建设成就卓著,法规体系最为完备,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