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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及《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对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不是国有股权退出国有企业,而是通过在国有企业中引入非国有资本、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激发国有企业经营活力和创新能力,推进国有企业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厘清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选择机制、阐明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以及股权结构分别经由高层治理结构和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影响公司绩效的传导机制和路径,是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基于此,本文利用现代企业理论和方法、理论模型构建与逻辑推理相结合的方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研究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选择及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其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构建数学模型从理论上揭示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公益性职能与所有权结构之间的内在关系,然后选取2010-2018年期间的国有上市公司样本对国有企业公益性职能与所有权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理论研究结果表明,在不改变国有属性的条件下,低公益性国有企业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既可以选择国资股东、不实质性参与公司治理的非国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共同持股的均衡所有权结构,也可以选择国资股东和中小股东共同持股的均衡所有权结构;承担较高公益性职能的国有企业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应该选择向实质性参与公司治理的非国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分别出售部分股权,形成国资股东、实质性参与公司治理的非国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共同持股的均衡所有权结构;具有很高公益性职能的国有企业则不适宜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独资经营是其可行的所有权选择。基于历次国有企业改革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国有上市公司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验证了理论模型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即,相比于低公益性国有企业,承担较高公益性职能的国有企业中非国资股东持股比例更低,更可能存在非国资大股东,其非国资大股东更有可能委派董监高人员实质性参与公司治理。(2)在假设国有企业国有股东和非国有大股东具有不同持股比例、不同经营决策参与权、不同利益诉求、不同经营决策目标和不同高管人员激励约束方式的基础上,构建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国资股东、非国资大股东和高管人员之间的优化决策模型,从理论上揭示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公益性职能、股东所有权结构对经营绩效和市场价值的影响机理;然后选取2010-2018年期间的我国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对理论模型结果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将对其经营绩效产生显著负向影响,强化非国资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实质性公司治理参与度和提高国资股东与非国资股东的股权融合度都能够显著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可以在保持国有企业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不变的条件下,通过优化股东所有权结构提升国有企业市场价值。(3)以2010-2018年期间的中国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将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高层治理结构与企业综合绩效纳入同一研究框架,以国有企业前十大股东中的国资股东持股比例与非国资股东持股比例之间的比较关系度量股权融合度,以前十大股东中的非国资股东委派董监高比例度量高层治理结构,利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涵盖国有上市公司社会绩效和经济绩效的综合绩效指标,从非国资股东参与高层治理视角考察了中国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对企业综合绩效的影响以及高层治理结构在其中发挥的中介效应。研究发现,从总体上说,中国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将对综合绩效和非国资股东委派董监高比例产生显著正向影响,股权融合度越大的国有企业非国资股东更倾向于向国有企业委派董监高,高层治理结构在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与综合绩效之间具有显著中介效应,提高股权融合度、强化股权结构与高层治理结构之间的匹配性可以从总体上提升国有企业综合绩效,该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中国国有企业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合理性。相较于地方国企,股权融合度对中央国企综合绩效的提升作用更强;中央国企提升国资股东与非国资股东之间的股权融合度更能提高非国资股东在国有企业高层治理结构中委派董监高的比例,也就更能提高国有企业综合绩效。相较于国资股东未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在国资股东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中对国有企业综合绩效的提升作用更强;同时在国资股东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中,提高国资股东与非国资股东股权融合度更能提高非国资股东在国有企业高层治理结构中委派董监高的比例,相应的也更能提升国有企业综合绩效。(4)以2010-2018年期间的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国有企业前十大股东中的国资股东持股比例与非国资股东持股比例之间的比较关系度量股权融合度,以流动性和前十大股东中非国资股东竞争程度的乘积度量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程度,以托宾Q度量国有企业市场价值,从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视角研究了股权融合度对国有企业市场价值的影响以及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在其中可能发挥的中介作用,考察了不同行政层级、不同行业竞争程度、不同规模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与市场价值之间关系的异质性。研究发现,提高股权融合度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市场价值,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在股权融合度与国有企业市场价值之间发挥中介作用;股权融合度对中央国企市场价值的提升作用强于地方国企,对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的影响强于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对小规模国有企业的影响强于大规模国有企业;中央国企、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和小规模国有企业提升国资股东与非国资股东股权融合度更能提高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程度,相应的也更能提升国有企业市场价值。相比于现有文献,本文的特色和可能的创新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与现有相关文献在探讨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时大多只是粗略地将国有企业股东划分为国资股东和非国资股东不同,本文根据非国资股东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能力和动机差异,将非国资股东细分为实质性参与公司治理的非国资大股东、不实质性参与公司治理的非国资大股东和分散化中小股东,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研究了不同公益性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所有权结构选择机制,这不仅能够细化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选择结果,构建出符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能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目标的所有权结构,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科学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和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证证据,还能够在研究视角、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等方面弥补现有相关研究的不足,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完善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选择理论。(2)将国有企业公益性职能、国资股东和非国资股东之间的所有权结构、高管行为与公司绩效纳入同一分析框架,通过构建国有股东、非国有大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的优化决策模型,从理论上揭示了国有企业公益性职能、股东所有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机理;通过选取2010-2018年期间的我国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从实证上厘清了国有企业公益性职能、股东所有权结构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的内在关系。本文研究结果在理论上拓展了多元股东与高管之间的多任务委托-代理理论,在实践上为我国国有企业在公益性职能约束下优化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顺利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施路径。(3)现有相关文献虽然分别研究了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结构对企业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的影响,但没有阐明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对综合绩效的影响以及高层治理结构在其中发挥的中介作用。本文利用我国历次国有企业改革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国有上市公司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得到的研究结果厘清了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经由高层治理结构影响综合绩效的传导机制和路径,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决策提供了经验证据,基于高层治理结构(内部治理机制)视角对公司所有权结构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有益补充。(4)现有相关文献围绕不同类型股东持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大股东退出威胁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问题进行了很多研究,但鲜有文献探讨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经由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影响企业价值的传导机制和作用路径。本文针对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与市场价值关系的研究成果阐明了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对市场价值的影响以及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在其中发挥的中介作用,为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产生的外部治理作用、优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决策参考,从非国资大股东退出威胁(外部治理机制)视角充实了公司所有权结构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