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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于劳动报酬的纠纷愈演愈烈,在我国某些地区甚至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的规范范围,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有着深刻的意义。一方面它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使得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有法可依,结束了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只能依赖于民事、劳动行政法律调整的局面,加快推动我国科学、健全、良善的法制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对司法实务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使得基层法院在面对相同的欠薪行为时,不会再次出现五花八门的处理方法,保证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杜绝了在处理该类行为时司法系统与行为人可能存在的“交易现象”。同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可以安抚过激的社会情绪,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民工情绪,缓和雇主与劳动者的对立状况,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本文共分七部分,约3万字。第一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这一部分将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实状况及产生的后果进行概述,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保护效度进行分析,同时介绍域外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定,进而得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脉络及构成要件。本部分梳理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立法动议,伴生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构成的最终成型,进而展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分析。第三部分,从“劳动报酬”即犯罪对象讨论该罪的客体特征,重点讨论的是“劳动报酬”的内涵,并予以定性分析。第四部分,在主体构成中,选择性讨论多重经济关联中主体范围的认定,重点解答对劳务派遣和存在第三人的经济关联情形下的主体范围。由于主体的行为是受其意志支配,在此对行为人拒不支付的意志,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对拒不支付的具体行为方式展开分析。这一部分将对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手段,即转移财产、逃匿支付等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同时对政府责令行为进行阐析。第六部分,围绕犯罪数额及严重后果讨论该罪的客观要件。本部分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及严重后果的范围进行界定。第七部分,简单分析该罪的特别减轻事由。本部分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情节中的减轻情节进行分析,严格界定其范围,防止不当降格刑罚及出罪。作为刚颁布实施不久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的留白空间,这不仅会造成该罪的不当适用,如入罪标准不一、宽严失衡等。而且还会造成对法律特别是刑法的冲击,有“重典治国”之嫌,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分析,特别是对本罪易引起争议的地方进行详细深入的阐释,于司法实务合理有序适用该罪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