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以“方正科技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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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主体通过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层出不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场的交易秩序、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也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伴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该类案件的数量在近几年呈现爆发性增长趋势,涉及人员众多、赔偿总额高、社会影响大。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虚假陈述类案件的焦点问题较其他证券纠纷类案件更加清晰集中,但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及损害赔偿计算的相关要素在我国法律规范中并不明确,导致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判断各执己见、分歧严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焦点问题认定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判决书无法完全说服双方当事人,因而上诉、申诉的情况不断,更加重了法院的审判负担。不仅如此,现实中因相同事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们通常不会在同一时间起诉,许多案件无法合并审理,在“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模式下可能会导致一个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出现数千件民事案件,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又有出现同一案件背景下产生不同判决结果的可能,无法完全保证投资者权益。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和节约投资者诉讼成本,上海金融法院在“方正科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案”(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案”)~1中首次适用了示范判决机制,本案基本囊括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类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包括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计算等的认定。笔者以“方正科技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示范案例,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目的在于厘清该类案件的典型问题,提高法院审判质量和缓解法官审判压力,从而保护投资者权益。除却引言,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该部分首先对“方正科技案”的案件背景及内容进行了简明扼要的回顾。通过梳理原被告的观点,引出本案主要存在的三个争议焦点:被告方正科技的涉诉行为是否符合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被告方正科技的涉诉行为与原告投资者购入公司证券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被告方正科技涉诉行为与原告投资者损失之间的损失因果关系认定以及投资者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最后笔者在文章第二至第四章中针对三个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践研究。第二部分,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应当围绕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界定、表现形式分类和“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展开。其中在“重大性”的判断部分,笔者重点解释了域外盛行的“理性投资者决策标准”和“价格敏感标准”,与时俱进地分析了《九民纪要》~2中关于“重大性”的认定,并在该章的最后一节中结合案例,分析了法院在“方正科技案”中对虚假陈述行为及“重大性”的认定。第三部分,关于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影响期间购入证券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认定。笔者首先展示了多数学者支持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再结合我国关于交易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引出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最后对“方正科技案”中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及观点进行评价,以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启示。第四部分,关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损失因果关系认定及相关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笔者首先展示了国内外关于损失因果关系认定的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衡量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害应首先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再剔除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在该章的第二节,笔者阐述了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应采用的计量方法,分析对比了其他同类判例中法院使用的各类买入均价计算方法的优劣势。随后笔者探讨了影响损害赔偿计算的关键因子即系统风险对虚假陈述的影响,以及如何量化该风险造成的损害。最后笔者肯定了“方正科技案”中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及引入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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