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理论。既判力是指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为了避免就同一诉讼标的发生相互抵触的判决,避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在生效裁判作出后,未经法定程序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要受该裁判的约束,不得就其内容进行任何争执,以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法律的权威性。而为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为实现实体正义设置的再审程序,无疑是对生效判决的挑战,打破裁判的稳定性。因此,再审程序与既判力制度在表象上形成矛盾冲突,但二者实质上是统一的,最终目的都是为实现司法公正。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再审程序与司法既判力理论分析。既判力是指确定终局判决的内容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作为一项渊源于罗马法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各国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更加成熟而深入,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并未在立法上明确地使用“既判力”用语,但英美法国家也存在既判力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既判力理论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也有关于“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的内容。该部分通过对既判力的积极功能、消极功能和宏观功能,以及既判力的实现诉讼经济、保障程序公正、维护程序安定、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等价值方面,对我国既判力制度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制度,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再审程序。该部分通过对民事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救济功能、监督与保障功能,以及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和英美法系国家对错误生效裁判的救济途径进行比较等方面,进一步详细论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现行立法规定的基本框架,即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主体分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监督权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三种情形,并引入案例举例说明。第二部分是我国再审程序与司法既判力之间的冲突。民事再审程序与既判力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是研究既判力与再审程序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是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立法指导思想,与既判力理论之间存在冲突,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违背了既判力的理论、导致了再审程序中诸多无序现象;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不受时间限制、不受次数限制、抗诉的范围随意、且极易引起法、检发生冲突,违反了既判力理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虽有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缺陷。该部分通过再审程序与程序安定、与裁判终局性、与法院权威性之间的冲突明确阐述再审程序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冲突。第三部分是我国再审程序与司法既判力之间的衡平。该部分通过再审指导思想的重构和构建再审程序的具体设想两部分具体分析再审程序与既判力之间的衡平。重构我国的再审程序,就应该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更新为“平衡纠正错误裁判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新的指导思想。构建再审程序,首先通过废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限制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协调法、检之间的冲突,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等方面完善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其次严格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包括根据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设置相应的再审理由,再审理由的概念、条件应进一步明确;最后严格限制再审案件的范围,即一是没有经过上诉的案件不得进入再审程序,二是就同一再审事由当事人已经提出过申请再审,并已经进行过再审的案件不得进入再审程序。再审制度与既判力并存共处于民事诉讼制度中,足以说明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对立不可协调的,在维护生效裁判终局性效力的同时,适度考虑案件的再审是必要的。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设计来缓和二者的冲突,找到其中最佳的平衡点,最终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