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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环境押金制度在部分西方国家己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传统环境押金制度,就是指对具有潜在污染的产品在销售时增加一项额外费用,如果通过回收这些产品或把它们的残余物送到指定的收集系统后,达到了避免污染的目的,就把押金退还给购买者。然,此定义只适用于污染防治方面,是环境押金制度狭义上的概念。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押金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方面,即广义的环境押金制度。环境押金制度作为一项环境保护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它的适用不必局限于某一领域,只要能实现有效保护环境这一宗旨,其可以灵活广泛的适用。纵观我国现阶段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生态保护现状,我国理应构建广义环境押金制度。所谓广义的环境押金制度,是指在进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破坏的活动时,预先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在活动中未出现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情形,环境押金将退回,否则就将其作为治理恢复环境的费用。广义的环境押金制度可以适用于污染防治领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以及生态保护领域。环境押金制度的主体思想就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3R)”的循环经济思想,其适用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环境利益,保护环境。环境利益是环境押金制度所保护的核心利益,是环境押金制度构建的伦理基础。所谓环境利益,是指环境对人的需要的某种满足,但是,这里所强调的人在环境方面的利益并不能脱离环境自身的利益,即不能将人对环境的需求与环境自身的利益截然分开。环境押金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又立体的社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我国现今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提供了一条有益选择。研究环境押金制度其中应包括:环境押金制度的环境法伦理基础研究,界定环境利益的涵义,剖析环境押金担保环境利益的本质特性,将环境押金制度与民法押金制度、环境税费制度以及传统的废品回收进行比较,确定环境押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吸取国外适用环境押金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描述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及生态破坏现状,查探适用环境押金制度的空间,探求构建环境押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环境押金制度构建要以国家环境管理权为依托,依托公共信托理论,呼吁有效的国家环境行政裁量;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明确企业理应承担的四部分责任,坚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需要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找寻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有效路径;探求适合我国的环境押金制度构建方式,追寻环境押金制度的立法基础,确立我国环境押金制度的模式,明确我国环境押金制度的具体内容,使环境押金的收取、返还和利用应该系统化、立体化、规范化;探究环境押金制度制度保障,通过立法建立环境押金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联系,明确国家环境行政裁量对国家行使环境管理权推进环境押金制度的意义,确立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押金制度设立最后一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