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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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是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央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形成“主办侦查员——主任检察官——主审法官”刑事诉讼责任体系的关键一环。但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实践当中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明显滞后于主任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尚未在全国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对于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的研究,应当严格把握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从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权、责、利着手,逐步发现改革的痛点和难点问题,并科学设计解决思路。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概述。我国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经历了地方试点探索期和中央统筹推进时期,当前的改革在中央统一的设计之下运行,为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的落实形成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此外,从侦查权、侦查责任的司法属性出发,对我国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的概念应当作广义的解释: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属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包含了主办侦查员权力运行机制、责任追究程序机制和激励保障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的运行现状。目前我国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通过对这两个法律依据及试点地区主办侦查员的职权运行、责任追究、激励机制现状进行梳理后发现,当前我国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试点过程中存在职权运行缺乏法律规范保障、科层制审批流程实质并未改变、责任追究程序设计不合理、考核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亟需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以促进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理论依据及制约因素分析。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应将警察自决权理论、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贯彻在改革的始终,以实现司法的价值。另外,即使有先进的理论依据支撑,改革也难免存在阻碍:首先,中央防止冤假错案的宏观政策致使改革生硬执行,错案终身责任制难以落实,相应的替代性措施亟待被设计出来;其次,长期以来的科层制审批管理模式形成了公安机关“大锅饭”格局,造成了侦查人员不愿担责、公安机关负责人不愿放权的结果;最后,我国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走的是一种精英化的管理模式,但实践中,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办案能力不高也阻碍了改革的进程。深化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路径。首先,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要建立科学的主办侦查员权力清单,包括法定侦查权和侦查资源管理权两个方面,在制度上要适度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主办侦查员职权落实在法律层面,保障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在责任追究程序方面,应当建立以督察部门为责任追究启动主体、侦查惩戒委员会为责任认定主体的追责程序,形成内外部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将非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心理状态下错误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形排除在追责范围之外,构建科学合理的追责机制;最后,在激励方面,应当摒弃一味以破案率为标准的考核方式,注重对办案效果的考核,构建多元化的绩效评估体系,注重对主办侦查员办案成本的补偿,建立差异化的激励机制。只有实现主办侦查员权、责、利三者的统一和平衡,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才能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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