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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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作为一种重要的非金属矿产资源,无论在生态系统中还是在工业、建筑业运用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资源始终与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存在密切关联,它既是一种民生资源,同时也是一种生态资源、基础资源。由于河砂在市场上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销售价格也是一路飙升。在巨额利益驱使下,一些单位和个人开始铤而走险,踏上了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的歪路。为应对这一违法犯罪现象,我国在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中作出了长期的努力。我国法律对于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的规制经历了民事行政规制阶段、多种罪名适用阶段和同一罪名适用阶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颁行司法解释的形式力求对非法采砂行为扩大适用非法采矿罪以实现罪名的统一适用。这一举措加强了河砂资源的刑法保护,然而,河砂虽属于一种矿产资源却具有其特殊属性,而且,非法采砂不同于一般形式的非法采矿行为,所以,将所有类型的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统一认定为非法采矿罪欠缺刑法理论根据,也不利于精准打击该类行为和有效预防犯罪。河道砂石除了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外,还属于维系河床稳定、河道通畅、河堤牢固以及生态文明的必要元素,从而具有多重属性。非法采砂行为对环境资源、管理秩序、生态系统和公共安全均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所以,非法采矿罪是否能够涵盖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侵犯的诸类法益存在疑问。本文认为,对于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定性而言,统一适用非法采矿罪的做法不够妥当,而增设新罪名欠缺必要性,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基于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的犯罪本质,根据该类行为侵害的法益和符合的构成要件来具体确定应当适用的罪名。立足当下,要着眼于非法采砂犯罪的行政犯属性,对于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非法性的含义从行政法和刑法层面上予以界定,同时,在肯定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有入刑的必要性这一前提下,通过分析对于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刑事违法性判断所存在的争议和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对统一适用非法采矿罪和增设新罪名的观点进行回应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指明司法实践中对于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应当如何正确地根据侵犯法益种类和犯罪构成要件来适用罪名,从而有效解决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共安全等重要法益。基于此,本文将从以下几部分对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展开研究。文章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展开。第一章对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及定性进行了概述,先是对“河道内”、“采砂行为”以及“河道内采砂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剖析、然后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内涵外延、判断标准和表现形式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分别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层面上说明了对于“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定性的争议;并于本章的最后部分明确提出了对于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刑法定性的本文主张,指明了论证方向。第二章,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对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涉及到的罪名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指出对于构成犯罪的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可以适用的罪名有哪些,不能适用的罪名有哪些,并对增设罪名的观点进行了理性检视和学理批判。第三章,通过适用罪名的证成来探索对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刑法定性的合理途径。按照适用罪名的原则、适用罪名的依据和适用罪名的路径的逻辑展开论述,通过分析和论证,形成对于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正确适用罪名的具体方案,以期为有效打击和预防非法采砂犯罪起到实质性作用。在结语中对全文的脉络进行了回顾,并对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的罪名准确适用作出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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