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我国党和政府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本文选择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作为研究切入点,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析。从刑法学研究角度而言,现今在查办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存在诸多定罪量刑方面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这既包括贿赂犯罪方面存在的有关共性问题,也包括医疗卫生领域贿赂犯罪的特殊问题。本文从医疗卫生领域的贿赂犯罪、临床医生利用药品处方收受回扣如何定性、医生收受“红包”如何定性、医疗机构收受回扣并如实入帐的行为是否合法、医疗机构等单位接受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销售商以“学术赞助”等名义给与的赞助行为如何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据此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第一,如果医疗卫生领域受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可以认定构成受贿罪;如果主体是医疗机构等单位,则可以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如果主体是一般临床医生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可以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医生是种职业,开处方就是其职务。不论是国有医院还是非国有医院的医生,其“开单提成”即处方回扣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因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人员,如果索取或者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前,既不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能按照我国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按照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如果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以后,则可以构成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三,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应该具体分析。表达性红包属于正常地人情往来,不构成犯罪自不待言。工具性红包则应该区别对待。本文将按以下几个章节对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分析。第一章首先介绍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历史变迁及特征;第二章对医疗卫生领域受贿犯罪的构成进行相关论述,略带介绍现阶段某些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观点,进而阐明笔者自己的观点;在第三章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罪与非罪问题编中,就回扣的法律性质、医生的身份、医生处方权性质、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以及相应刑事责任的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第四章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进行相关阐述;第五章则对我国在医疗卫生领域贿赂犯罪的预防及立法的完善方面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