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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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接受物业服务是业主的主要合同权利,提供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但同时,出于物业管理的必要,物业服务人可对业主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进行限制。本文正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此种限制进行探讨。通过研究物业服务合同的复合性质、业主自治、比例原则等基础性理论,比对各国立法及学术纷争,检索实务案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展开论证。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三章。以明晰限制业主权利和保障业主权益的统一关系为基础,确定物业服务人限制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权利的正当性,明确探讨该问题的必要性;进一步分析得出限制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权利的标准和限度,以及业主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受不当限制的救济方式。第一章论述业主权利限制和权益保障的统一关系。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复合性质入手,明确其具有委托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双重性质。并分别从两个性质出发,探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指明业主权利限制和权益保障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统一,证明物业服务人有权限制业主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并进一步根据物业服务和业主生存权、财产权之间紧密的关系,提出明确物业服务人限制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权利的标准及限度的必要性。第二章探讨物业服务人限制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权利的限制标准和限制限度。作为探讨的前提,首先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限制依据。在法律法规部分,点明我国物业服务管理的公共属性,提出了加强地方立法,对限制业主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予以行政指导的设想。在管理规约部分,主要分析了临时管理规约的格式合同性质及正式管理规约的自治决议性质。其次,运用四位阶比例原则说明了限制标准。重点探讨了目的正当性原则下,对业主接受与人身利益相关物业服务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标准。再次,根据对限制依据性质的分析,得出不同依据下限制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权利的限度。第三章探讨业主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受不当限制的救济方式。以不当限制的两种情形为基础进行分类讨论。第一种情形为限制依据本身规定不当,超出限度,导致物业服务人不当限制业主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第二种情形为限制依据本身规定合理,或没有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对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权利的不当限制。由此,得出业主诉请法院否定不当依据的效力和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继续履行及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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