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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时期开始,幸福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就一直受到哲学家们所关注,时至今日,随着消费主义的横行以及随之而来的全社会的幸福危机和道德危机的侵袭,幸福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久弥新,值得一再探讨。作为对当代幸福危机与道德危机的正面回应,我们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幸福与道德的内涵及其关系。幸福不是作为纯粹感官愉悦的快乐,也不是完全个体的心灵愉悦的满足,幸福是作为使得人与人相紧密联系的现实的、实践的幸福而存在。道德同样不是空洞的道德口号和完全他律的道德规则,道德有其社会性,道德来源于社会,道德的健全依赖于社会的健全,不健全的社会下必然是不健全的人,而不健全的人必然是不健全的道德的怀揣者。幸福和道德有其内在的统一机制:即在社会中,在社会性的实现过程中,实现两者的统一。任何以二分的方式对幸福与道德进行断裂式的划分都是错误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企图通过将幸福装饰成为可以通过消遣、消费而直接获得的感官与物质需求的满足,更是不道德的表现。所以打破幸福与道德两者的悖论关系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在应对和改变社会现状方面更是尤为重要。 弗洛姆《爱的艺术》这本书正是对试图打破幸福与道德相悖的现状所做的努力,试图通过爱的途径实现两者的内在统一性。弗洛姆笔下的“爱”不是软弱无力的个体之爱,弗洛姆的“爱”是苍劲有力、具有建设性的“爱”,是社会个体你我相连的现实之爱、实践之爱。用爱的理论贯通幸福与道德的联系,用爱的实践构建幸福的社会、道德的社会、爱的社会,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更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