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额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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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是以修复功能为核心的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欲设定赔偿额度促进赔偿数额合理化,需要科学立法、精准评估、理性裁量的多重保障。通过对“差额说”与“完全赔偿”的理性反思,重新理解损害赔偿实质目的。从法功能主义视角,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定位救济功能的整体性框架。同时从实证分析出发,厘清赔偿额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惯性思路,法官在案件中对生态赔偿与修复费用缺乏统一认知。为解决因立法衔接断层和抽象概念导致的教条主义裁判,在环境法基本逻辑基础上,与生态学原理、鉴定评估方法保持一定张力。在“民法典”绿色规则改革的启发下,推进法律法规文件的协调适用,避免司法裁判远离个案正义。从鉴定评估到损害事实认定意味着事实层面上的损害量化过渡到法律层面上的损害事实认定。损害事实的类型化决定损害量化需要具向操作,包括生态服务永久性损害与期间损害量化,以及修复费用与预防费用的金额评定。在损害量化中,则应明确可赔偿的范围,各部分的关系及评估方法使用的优先次序,提高鉴定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与损害事实认定衔接的是赔偿额度司法确定,两者均对责任后果的法律评价,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质”与“量”,根据量化结果,法官形式自由裁量权对赔偿额度予以酌定。因此,依托于鉴定评估的损害量化与赔偿额度的司法适用,成为赔偿额度规则运行的双轨路径。但环境评估技术局限性与环境的复杂性导致损害认定困难,较普通民事诉讼关于因果关系论证更为特殊。此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额度确定具有重要作用,在法定事实认定前提下,考虑相关因素适当调整赔偿额度,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根本目标。从平衡行为自由与环境保护、保障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应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额度类型,完善鉴定评估方法与体系,细化法官酌定时考量的主次因素,总结评算方式,以指导损害赔偿额度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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