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执行救济是民事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对于民事执行的救济在理论上缺乏系统研究,立法上还很不完善,在司法实践当中执行混乱的现象普遍存在,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而缺乏有效的救济。鉴于此,本文就民事执行救济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并且就重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共三个部分,约3万字。 一、民事执行救济的一般衡界 笔者在对学术界关于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之后,对民事执行救济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之上对民事执行救济的特征及其自身所具有的功能进行了剖析。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救济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关的民事执行行为的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对其权益加以保护和救济的方法或制度。进而指出,民事执行救济的特征主要为: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依申请而发起,救济主体具有多样性,其目的是对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矫正与补救。民事执行救济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保护功能、监控功能、平衡功能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四个方面。 二、民事执行救济的方式 笔者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将民事执行救济的方式划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两大类。并且分别从申请救济的理由、主体及各自的程序进行了论述。在此部分,笔者在对传统学说进行比较与评析的基础上还对各种执行救济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论证。关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笔者指出,执行异议是对程序性事项的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求执行机构采取排除或补救措施的一种救济方法。指出异议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关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即异议之诉。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关于这两种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笔者在分别对传统的学说(给付诉讼说、确认诉讼说、形成诉讼说、命令诉讼说、救济诉讼说、新形成诉讼说)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阐述了自己的异议之诉性质观。指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性质是形成之诉,其诉讼标的是执行债务人变更原执行名义执行力的请求。第三人异异议之诉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其诉讼标的是第三人不许强制执行的请求。 三、我国民事执行救济的现状与完善 在该部分,笔者对我国民事执行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剖析,并指出了其中的缺陷与不足之处。最后,笔者就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上的建议。笔者指出,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救济缺乏程序上的救济,对于执行机关在程序上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时,没有在制度上给予具体的救济措施。而且,对于实体权利的保护也存在不尽人意之处。首先,没有规定对被执行人(债务人)实体权利予以救济的措施。其次,即使现在地案外人异议制度也存在严重缺陷,没能真正起到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作用。鉴于此,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笔者在设计原则和制度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即在设计原则上应当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公平保护原则、审执分离原则、全面设计原则;在救济制度上应当建立程序上的救济,并且完善实体上的救济,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