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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主权财富基金(即Sovereign Wealth Fund,简称SWF),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的SWF积极海外投资,其性质和行为再次引起对于政府在市场运行和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与作用的争议,触发了投资接受国对SWF在促进国际资本流动的同时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等问题的隐忧。
目前,针对SWF监管的东道国国内法或规制效果欠缺或保护主义色彩浓重,而国际层面的合作主要集中在自律基础上的“最佳实践”等标准类型的软法,对于解决当前争议效用并不明显。我国2007年甫成立首家SWF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CIC,简称中投),其组织运行、投资行为及投资业绩皆遭受了较多争议与质疑;而美国作为SWF的重要投资接受国之一,在对SWF的监管方面已有较多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出台,监管实践也相对丰富,其动向不仅直接关系我国SWF今后的在美投资环境,也对其他主要SWF投资接受国的立法导向乃至最终国际规则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中美两国SWF双边监管博弈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为中投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具有现实意义。
在双边监管博弈中,中投既然坚持以财务投资为主线,从追求投资回报的角度完成作为国家投资实体的目标,就不应对于透明度要求过于抵触。当然,如果能够不断加强透明度及独立化、市场化的程度,就可以相应地争取发达国家的尊重和平等对待。只有SWF母国与投资接受国都对SWF采市场化视角来监管时,透明度才可能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用。
另一方面,面对美国外资审查有导致交易时间变长、复杂程度和所受限制增加的趋势,可以考虑在某些情况下主动自律地提出放弃持有股份期间的投票权,在保持被动投资的努力下,中国完全有理由要求被投资国外资限制和行政审查及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合理、公平对待。
总之,中国在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协商中,应该考虑对方的接受程度,做出对自身利大于弊的让步,在为中投公司争取良好投资环境的同时,公司自身也应不断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投资专业水平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与目标公司投资者保持动机一致,着眼于效益的同时建立起正面积极的国际形象,缓和政治紧张。另外,中国既要以美国等主要SWF东道国为突破口寻求双边共识,也要争取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推广双边监管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并逐渐开放本国市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赢得各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