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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商标注册领域发展迅猛,多项数据跃居世界第一的位置,俨然已是世界商标大国的态势。然而,肯定取得的巨大进步和优秀成果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们仍然不能称为一个商标强国。在自身的商标制度方面我们还是有很多的欠缺,需要去改善;在商标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去改进。对待名人姓名的商标抢注时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就是一个明证。名人姓名的商标抢注问题在当下的社会中早已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被抢注的的商标带有强烈的迷惑性,会诱导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这些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往往侵害了名人的姓名权,也可能给名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失和形象上的伤害。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均对此种权利上的冲突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条文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也不强,暴露出了在面对实际问题时的弊端。本文旨在从典型案例着手,对名人姓名商标抢注所涉及的基本概念、法理依据、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发现存在的缺失,进一步为完善名人姓名商标注册问题提供可行的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两个案例的介绍和对争议焦点的简单分析,从而引出了对名人姓名商标进行抢注所经常出现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直接以名人的姓名申请注册。案例一中“易建联”商标案是此种形式的典型案例。商标申请人将“易建联Yi JianLian”注册为服装类商标,却未经过易建联本人的授权同意。易建联作为知名篮球运动员,依法行使了自己的权利,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一种是对名人姓名进行改造之后的再申请注册。案例二“金喜膳”商标争议中,成都金宫味业有限公司就是巧妙借助了中国象形文字中独特存在的谐音问题,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金喜膳”商标,由此引发了连串的行政诉讼问题。两个案例同样都是与名人的姓名有关的商标抢注案件,对比之中前者较容易认定,后者则具有着一定的争议性。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名人姓名商标抢注所涉及的几个基本的概念,有法律上的概念,也有非法律上的,使得大家对此有个基本的了解。首先是商标,对商标的基本含义及其功用都有简单的介绍。识别商品的来源是商标的最基本功能。而保证商品的品质则是商标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功能。其次是商标抢注的概念。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分别对这一名词进行了阐释,并指出,在本文中,我们主要采用的是广义上的概念。广义的商标抢注,就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客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这些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等。我们着重要研究的姓名权即在此列。最后是对“名人”这一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的探讨,并且讨论了在如今的社会,名人姓名商业化利用所具有的巨大的话题效应、市场价值和这一举动可能会带来的无法估量的经济利益。相信这也是名人姓名屡遭抢注的重要动因之一。第三部分则着重从学理上对名人姓名商标抢注进行了深度剖析。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首先给出了姓名权的定义,然后是商标权的基本内容,并对两者之间的冲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点出了问题的基本点。两者的冲突是由其所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名人姓名被抢注现象实际就是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一种具体而又特别的表现形式。接着从《商标法》的第9条和第31条入手,对在先权利进行了分析,点出了侵犯在先姓名权的构成要件。然后重点研究了一类争议较大但又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谐音名人姓名的问题。因为此类现象其实并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所以在法律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名人虽然都承担着一定的忍受义务,但这种忍受却不是无限的,某些情况下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我们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个角度详细分析了对这一类问题的规制,这也是目前实践中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辅相成,在限制谐音名人姓名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始终名虽正却言不顺。这也是后面要探讨的缺陷所在。第三部分的最后则简单介绍了德国和日本两个大陆法系国家在名人商标方面的立法,目的是希望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取长补短,以对我们的现行法律规制有更深的认识。其中,较为详细的介绍了德国商标法中对保护姓名权人自主决定权的立场。第四部分是分别对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规制方面的缺陷进行了揭示。《商标法》在审查程序、权利保护等方面都稍显粗陋,做得仍然不够充分。其中在面对非直接以名人姓名进行商标抢注的问题时,尤其显得力不从心,只能以部分具有很大裁量自由的模糊性条文来应对目前的话题性商标抢注窘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个公法性质的法律,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受到立法目的和调整方式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再加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毕竟是要在各知识产权法的空白地带提供一种“保底”的保护,而且保护范围的在认识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分歧。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其发挥出更大的功效。第五部分针对之前分析的问题提出了三条建议。第一是建议对姓名注册商标进行清晰明确的立法。这一点,是借鉴法国商标法方面的立法规定。第二是建议对在先权利的内容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考虑到实行司法程序优先,由司法机关来先行确定在先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这样更有利于提高效率。第三则是主张引进商品化权。商品化权的确立无疑是解决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最有效的利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商品化权的源起和内涵。然后我们对商品化权引入对规制名人姓名商标抢注的意义和有效作用进行了重点的述说。商品化权最早起源于美国传统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后来形象权从隐私权中独立了出来,并最终在日本明确形成了“商品化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对种权利的研究已经有了很长一段时间,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是在含义、内涵、基本性质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此也始终没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性质。引入商品化权,为姓名权的商业化利用,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商品化权明确之后,无论是直接对当今名人姓名进行抢先注册,还是对已故名人姓名的注册,抑或是对名人姓名进行谐音改造后注册等各种化用,无疑都属于侵犯商品化权的行为。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所以说,引入、明确商品化权,势在必行。第六部分则回归案例本身,结合当下我国商标方面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