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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女性是促进构建社会和谐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其中女性劳动者在就业中遭受歧视问题表现尤其突出。尽管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妇女不受就业歧视,但是在现实的就业市场中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就业性别歧视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以及其他体现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平等就业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深入探讨和研究就业性别歧视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一部分,就业性别歧视的含义、分类和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就业性别歧视就是用人单位基于求职者的性别差异给予不同性别求职者在就业机会、就业地位、就业条件等方面以差别对待。最后从差异平等理论、公平正义理论、人权理论来分析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域外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制及分析。不仅探讨了国际立法对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的规定,而且对在就业性别歧视方面有先进经验的英美和我国相邻的日本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并及评价。第三部分,我国法律中关于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及问题。《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在我国尚未制定,相关现行立法有关规定也有很多不足、甚至漏洞,也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机构。对就业性别歧视没有明确的含义,举证责任对女性劳动者不利、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不明确,监督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就业性别歧视,此外对于那些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性劳动者的救济渠道并不完善,即使她们认为自己在就业过程中因性别受到区别对待,也无法维护及时自己的权益。第四部分,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制的建议。首先要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含义、举证责任等,还有明确用人单位违法后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弹性的退休年龄制度等,使之有法可依;以加强反就业歧视执法为手段,成立反就业性别歧视专门委员会,使之执法必严;以完善反就业歧视司法为保障,构建就业性别歧视诉讼救济机制,使之违法必究,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