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缴税款的法际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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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缴税款是指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人与第三人签订税收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纳税人之外的第三人向税务机关履行税收债务,而不变更纳税人地位的行为。第三人代缴税款经过几年的发展现今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应用越发频繁。然而,第三人代缴税款的效力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从司法裁判的结果中可见一斑——司法裁判中多数法院遵循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承认约定代缴税款有效;但也有少数法院认为税收债务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认定第三人代缴税款的约定无效。随着今年《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其第五百二十四条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定引发本文对税收债务关系中的“第三人代缴税款”的两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和平衡问题的关注。现实中,第三人代缴税款存在着第三人约定代缴税款的效力不确定、约定代缴税款是否意味着纳税义务的转移、代缴人行使代为求偿权时是否完全取代了税收债权人的债权人地位等问题。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无外乎以下两方面:一是理论上,税收债务关系的公法属性决定了第三人代缴税款作为税法范畴内的债务承担方式,不同于民法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通过任意约定而改变税款的缴纳主体;且税务机关作为特殊的债权人对纳税人享有征税权、稽查权、强制执行等公法上的权力,此部分权力的公法属性具有不可转移性,第三人行使代为求偿权时权利范围不能确定;二是现行税收法律中对于第三人代缴税款的效力未作确定性规定。无论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对纳税人签订的协议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税款承担的主体,现行两条税收法律都没有对于约定税款承担的效力问题做任何提及,导致第三人代缴税款的效力问题缺乏相应法律规范的指引。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完善,解决第三人代缴税款在税法与民法领域的冲突,保持与民法理论的平衡。理论上,税法中第三人代缴税款与民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作为债的履行方式具有相似性,所以本文以民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理论为基础,为约定第三人代缴税款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寻找理论借鉴的支撑。在既有的税收债务说基础上,参考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内容,明确第三人代缴税款的主体和客体。我国在税法中引入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具体到税收法律中就是第三人代缴税款借鉴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制度内容需要做到对纳税人的损害最小;法律规定上,鉴于有些国家(地区)已经将第三人代缴税款法定化并取得良好的适用效果。我国可以借“他山之石”,在立法上参考别国(地区)解决第三人代缴税款问题的方式,将第三人代缴税款法定化,确定代为缴纳税款第三人的范围和权利,进行配套设施的设计,完善税务代理制度和设立税收法庭。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导论,表明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使第三人代缴税款行为在民法与税法领域保持平衡;其后综述我国学者对第三人代缴税款的看法与观点,分析各学者的不同观点,探究第三人代缴税款与民法理论进行平衡的思路;最后表明本文的创新点即第三人代缴税款向民法理论的借鉴。文章第二部分先对第三人代缴税款的概念进行界定,对第三人代缴税款的种类进行概括。通过介绍判决结果存在冲突的两个案例,发现第三人约定代缴税款在现实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问题背后反映的第三人代缴税款在民法与税法范畴的效力冲突。第三部分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得出第三人代缴税款案件的裁判结果、第三人代缴税款引起的具体问题。通过对纳税人代缴税款产生的具体问题进行统计,得出第三人代缴税款在民法和税法上效力不同的结论,并分析出第三人代缴税款适用民法理论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内容具有可行性。第四部分先对第三人代缴税款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阐述其理论支撑来源于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实质上是国家(地区)对纳税人行使债权的方式。通过引用源于德国的税收债务理论,参考税收的基本原则,为第三人代缴税款提供宏观的理论支撑。其次将其与民法中的相关概念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第三人代缴税款在民法中的理论支撑即第三人代为履行,民法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的例外,是对合同相对性下产生弊端的补足,同时也是契约自由思想的必然结果。此后分析第三人代缴税款在税法范畴和第三人代为履行这种民法范畴的冲突之处,对税收之债借鉴私法之债进行可行性分析,弥合二者在细微之处的差异。第五部分主要借鉴域外关于第三人代缴税款的经验,主要以德国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为例,德国和日本都承认第三人代缴税款的合法性,同时都规定第三人代缴税款的行为参照民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制度进行处理,我国台湾地区则是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第三人代缴税款的情形。通过参考别国关于第三人代缴税款的实践做法,为我国关于第三人代缴税款如何从理论落实到实操提供借鉴意义。最后一部分是对第三人代缴税款与民法中理论保持一致的制度构架,本文认为在制度架构的过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具体到税收法律中就是第三人代缴税款借鉴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制度内容需要做到对纳税人的损害最小,贯彻比例原则的目的就是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第三人代缴税款理论确定后需要从立法上保障其可行性,其后对配套设施即税务代理制度的完善和税收法庭的设立提出建议,从而保证第三人代缴税款理论的运用和实践,与民法理论减少冲突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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