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企业合规定罪量刑功能定位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langfenggw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舶来品的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该怎样具体构建,即在单位犯罪中企业合规制度对企业定罪以及量刑应产生怎样的影响,从而使其符合我国本土国情,解决我国本土问题,是当前我国刑法学者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刑事合规问题研究的基础。本文认为企业合规制度应成为出罪事由以及法定量刑减轻情节,根据合规制度实施程度的不同,其分别对定罪以及量刑两方面产生影响。首先,在是否影响定罪方面,企业合规应作为出罪事由,即坚持肯定改良说。其一,否定说具有缺陷。该阵营学者所提出的企业合规制度消极性、妥协性以及道德性,具有不合理之处。其二,肯定说存在不足。该类学者提出应通过严格责任理论、监督过失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来引入刑事合规制度的观点,与我国相关制度具有不协调之处。其三,坚持肯定改良说。在引入“组织体责任”理论的前提下,结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企业合规制度的有效运行可对犯罪故意以及过失进行否定,即可作为认定单位不存在主观犯罪意图的依据。企业合规制度阻却“责任”要件,因此不应对单位归责,单位不构成犯罪,企业合规作为出罪事由影响定罪。其次,在是否影响量刑方面,企业合规应作为法定量刑减轻情节,同时不合规不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其一,企业合规制度应作为法定量刑减轻情节。企业合规制度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其事后有效的合规管理足以证明该企业的再犯可能性低,影响企业的预防刑,从而影响宣告刑,因此将其规定为法定情节更贴近企业合规制度的本质特征。其二,不实施合规制度不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从自由保障视角出发,企业是否建立合规制度是企业的权利而非义务。从合规阻力视角出发,企业合规制度的推行在我国有来自于传统观念方面以及现实合规成本方面的巨大阻力,加重情节不利于合规制度的推行。从刑事政策视角出发,我国对企业犯罪持“重保护、轻惩罚”的刑事政策,将不合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与该方针相背离。最后,企业合规制度与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相衔接。不论在刑事法制度中还是司法实践中,企业合规制度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刑法应对企业合规制度作出进一步回应。第一,重构单位犯罪相关规定。刑法应调整单位犯罪概念、刑事处罚体系,以期构建多元化的刑事处罚体系。第二,确定企业合规制度为出罪事由。具体体现为,企业合规制度可否定犯罪故意以及过失,阻却主观“责任”要件。第三,规定企业合规制度为法定量刑减轻情节。主要通过制定单位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方式,将其进行规定。
其他文献
作为医疗行为的下属概念之一,专断性医疗行为因其对患者自我决定权的侵害而具备特殊性。与传统社会“父权主义”主导下的医患关系不同,当代新型医患关系追求医方和患方之间的平等,要求医生在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的前提下开展医疗活动,不具备有效患者同意的医疗行为因侵犯患者的自我决定权而被认定为专断性医疗行为。该类行为由于严重侵犯患者的权益,与当前尊重人权的共识相悖,因而面临着法律非难的可能性。但各国在不同的立法和司
学位
窃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随着类似的司法案例增多,更加需要在刑法理论上对其予以明确,有观点认为利益盗窃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窃取财产性利益能够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实际上为财产性利益认定为盗窃罪的对象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刑法理论上仍然认为认定利益盗窃存在着种种困境。笔者认为将财产性利益认定为盗窃罪对象不仅符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求,能够弥补法律漏洞,
学位
股权众筹是新近几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一种融资方式,曾在金融领域引起广泛的关注,其中涉及刑法学方面的非法股权众筹定性方面有较多问题没有解决,而与此同时又由于《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在非法股权众筹行为定性如何做到刑民衔接方面又出现新的困难。此外,有关股权众筹的配套立法尚未健全,以及以合法股权众筹名义开展的非法股权众筹行为具有较大迷惑性,严重干扰了正常股权众筹行为的开展,导致原本合法的
学位
作为一种传统的财产型犯罪,诈骗罪一直都受到学者的关注。在新型支付方式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诈骗罪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由于新型支付平台的发展,使得其具有成为诈骗犯罪支配对象的可能性,使得诈骗罪由传统的“行为人——被害人”,转变为“行为人——智能平台(程序)”的关系。区别于传统的机械型机器,新型支付平台以自然人的认识机制为蓝本,具备出色的认识、辨认能力,其行为效果等同于自然人的行为效果。智能平台具备认识能
学位
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属于新型消费支付产品,其设立最初有两个目的,增强用户对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依赖性和促进用户消费。社会发展之迅速,人们的日常生活开始进入快车道,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习惯于超前消费,而此时本作为传统支付工具补充产品的消费信贷产品在当前消费领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众多电商平台都推出了自身的消费信贷产品,如蚂蚁集团的“蚂蚁花呗”、京东的“京东白条”等,这些消费信贷产品只具有向用户提供提前消费支付的功
学位
我国向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深入,在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毒品犯罪也随之产生了变化。从毒品本身的形态来看,行为人制造出了更加方便携带、交易的新型毒品。从交易形式来看,毒品交易已经不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犯罪方式,而是更为隐蔽的方式。毒品代购行为也正是在此环境下产生发展的,并且作为一种新型的毒品犯罪形态日趋常态化、多样化。由于毒品代购本身的复杂性,实践中基
学位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加速转型、生活日新月异的时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的唤醒,同时由于信息传播的高速运转,该罪也一再走入公众视野之中,本罪也一度成为热点话题。然而,实务对本罪的适用在理论界掀起了很大的争论,刑法学界认为实务人员不加辨别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适用在很多新出现的“危险方法”之中,使得该罪名的适用外延不断扩张,使得该罪丧失了自己的特征,逐渐沦为口袋罪。于
学位
刑法中涉及兜底条款的条文数量众多。兜底条款的设置是立法者为司法适用的有意“留白”。相关条文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可以凭借自身的价值判断或者遵循相关司法解释,对兜底条款的适用予以完善。从而避免在相关领域,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对社会生活发展的不适应。但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兜底条款的适用却存在不当扩张的趋势。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兜底条款在具体适用中,缺乏适当的解释规则作为指引;另一方面,在
学位
欺诈型奸淫是指以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1984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利用封建迷信和假借治病两种构成强奸罪的欺诈手段,该解答于2013年被废止后,再无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具体解释。但现实中,传统的暴力型强奸正在减少,随之增加的是其他非暴力强制的奸淫行为模式,欺诈型就是其中之一。除了传统型的欺骗方式,利用新兴交际通讯终端的新型欺诈手段层出不穷,这类行为较为隐蔽且纷繁复杂,其手段的独
学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研究意义。尤其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准确界定、科学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新现象,对于严格规范地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以及合法权益既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文本分析为视角,通过比较研究、实证研究、规范分析研究,对大数据视阈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展开教义学的分析与研究,以
学位